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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4-09871 文       号 : 咸财发〔2024〕13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级国资监管部门、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我们修订了《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彻执行。

附件: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含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以及市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核定、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

(四)企业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财政,纳入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但按省政府要求划转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股权所产生的国有资本收益,不纳入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级国资监管部(含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等,下同)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企业,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章 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六条  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向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1-4)。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每年7月10日前,由属国有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属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属国有企业或级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 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准或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以及金融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30%。若根据上级政策规定需要调整,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当年由于国家有关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经级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股利、股息分配基数所占比例原则上应不低同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上交比例。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十一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以及企业清算收入应当全额上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第十二条  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箅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报表及相关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级国资监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级国资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

第四章 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条  为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进度,应交利润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征收。属国有独资企业根据预计实现利润,一、二季度进行预交,预交额不低于年度预算应交额的50%;第季度根据财政核定的数额进行汇算清缴,1031日前将核定后的应交利润全部上交级国库。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之日3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相关手续,缴清收益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目级科目。国有资本收益错缴的,按照国库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会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加强级国资预算收编制和审核工作力度,组织对属国有企业国资收益开展核查征收、汇算清缴,做到申报企业、收入类型 “两个全覆盖”

第十九条  对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4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

      4.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4申报表.docx



相关解读:《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