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财政局产业发展科 解读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形势变化的需要。我市从2010年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有14年。14年来,市属国有企业经历了多轮改革,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比例进行了多次调整,各方面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有必要适应形势的需要重修办法。
(二)审计整改的需要。去年,市审计部门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偏慢问题向我局提出整改要求。分析国资预算收支执行偏慢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时间是在每年中期预算调整之后,导致上半年没有收入和支出。省财政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2022年11月修订出台新的《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上半年采取预交的方式上交年初预算50%的收益,下半年再汇算清缴。此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偏慢的问题,值得我市借鉴。
(三)文件更新的需要。现行的《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于2010年9月1日发布,已经超过了试行文件的有效期限。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四、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主要内容
《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对象、范围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上交及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六、重要举措
(一)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含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等,下同)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30%。若根据上级政策规定需要调整,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为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进度,应交利润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征收。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根据预计实现利润,一、二季度进行预交,预交额不低于年度预算应交额的50%;第四季度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数额进行汇算清缴,于10月31日前将核定后的应交利润全部上交市级国库。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市级国资预算收入编制和审核工作力度,组织对市属国有企业国资收益开展核查征收、汇算清缴,做到申报企业、收入类型 “两个全覆盖”。对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七、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含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以及市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上交。
八、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按省政府要求划转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股权所产生的国有资本收益,不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九、关键词解释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