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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解读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04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24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调剂共享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配置标准体系和统一调剂制度,明确需制定配套管理办法细化落实。

2026年出台的《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资规〔2026〕2号)、《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资规〔2026〕3号)旨在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二、出台目的

随着形势的变化,原制度已经不适应深化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三、政策依据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资规〔2026〕2号)

《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资规〔2026〕3号)

四、目标任务

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五、主要内容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处置事项实施综合管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市直接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使用、处置管理。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使用、处置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使用、处置实施具体管理。

六、重要举措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期限为五年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涉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超过五年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八、注意事项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及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变更等事宜,并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九、关键词解释

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相关文档: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