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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单位: 咸宁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3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咸宁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18〕19号)于2018年4月16日起实施,因文件中关于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现行上级文件精神,现已失效。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支出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的实施,对财政预算管理和投资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投资评审管理和发展的需要,需重新修订《办法》。

二、出台目的

扎实推进大财政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预发〔2024〕14号)

四、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依据、评审组织实施、工作职责、结果应用、实施保障、中介机构和专家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审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评审范围。《办法》分别规定了限额以上预算评审、重大变更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明确了财政部门不予评审的具体情况,给予部门单位一定自主审核权,限额以下项目由部门自评。二是明确评审内容。分别对预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要审核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财政投资评审主要审核项目建设程序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和其他内容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三是明确评审程序。《办法》从受理评审项目、出具评审报告、评审资料归档以及评审时限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项目单位应准确、完整、合规报送评审资料,评审机构在规定工作时限完成评审工作。此外,《办法》对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委托)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专家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评审经费来源,这些规定,使各评审参与者具体要求更加明确,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审,确保预算编审工作顺利进行。

六、重要举措

一是评审范围有变化。预算评审范围将部门预算项目总投资额由“50万元及以上”调整为“6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项目总投资额由“200万元及以上”调整为“100万元及以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范围由全部纳入财政部门评审调整为未满足财政评审条件的由部门自评,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是强化评审作用。《办法》规定“未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工作”,明确总承包(EPC)模式实施的市级重大项目必须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开展施工图预算评审,进一步强化了评审职能定位和作用。

三是增加了评审简易程序和中断程序内容。明确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4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实行评审简易程序,同时明确启动评审中断程序的条件,评审中断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四是增加了评审结果应用内容。明确预算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编制招标控制价、政府采购等事项的主要依据,决算评审结果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金清算、账务调整、资产移交、产权登记手续和绩效评价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七、涉及范围

根据评审主体不同,财政投资评审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评审(以下简称部门评审)。

财政评审范围包括:

(一)预算评审

1.总投资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部门和单位预算项目;

2.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计划项目。

(二)重大变更项目预算评审

财政预算评审后发生重大变更的,变更净增加金额占单项概算批复金额10%且达到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对变更部分进行预算评审。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1.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本级项目;

2.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级单位项目。

部门评审范围包括:

(一)预算评审

1.未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项目;

2.已经审核的中央、省级项目;

3.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

4.涉密程度较高不宜评审的项目;

5.可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二)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1.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

2.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

3.涉密程度较高不宜评审的项目。

八、注意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九、关键词解释

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项目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合规性、技术性、合理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相关文档:咸宁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