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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5-10776 文       号 : 咸投委办发〔2024〕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名       称: 咸宁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投资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1125

(此件主动公开)   


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预发20241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开展财政投资评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项目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合规性、技术性、合理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重要手段。

第二章 评审范围

根据评审主体不同,财政投资评审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评审(以下简称部门评审)。

第六条财政评审(含预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机构),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协助审核,评审范围包括:

(一)预算评审

1.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的部门和单位预算项目

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计划项目。

(二)重大变更项目预算评审

财政预算评审后发生重大变更的,变更净增加金额占单项概算批复金额10%且达到6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对变更部分进行预算评审。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1.项目主管部门本级项目;

2.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级单位项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部门评审(含预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部门评审由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部门内部业务骨干或邀请行业专家等开展评审;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确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评审范围包括:

(一)预算评审

1.未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项目;

2.已经审核的中央、省级项目;

3.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

4.涉密程度较高不宜评审的项目

5.可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二)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1.项目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

2.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

3.涉密程度较高不宜评审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八条预算评审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评审,重点审查复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审核;

(二)项目概算批复或相关规定中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执行情况审核;

(三)预算工程量计量、计价审核;

(四)其他各类费用预算审核。

第九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的评审和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的评审,以及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重点审查复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其他相关情况审核

第四章 评审依据

第十条预算评审主要依据:

(一)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概(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表)等相关批示文件;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定额标准、计价规范和价格信息等;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勘测报告、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服务合同文件等;

(五)施工组织设计,检验、试验、检测报告,专项方案等技术资料;

)其他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十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主要依据:

(一)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概(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表)等相关批示文件;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计价文件等;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

)设计、勘测、检测验收等成果文件;

)会计凭证、财务账表、资金支付情况及银行流水单据等;

)其他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 评审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评审时间节点: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对应纳入评审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进行编制汇总在每年3月1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评审年度计划,明确项目评审时间节点。

(一)预算评审申请时间节点。项目单位应在完成项目施工图纸审查和预算编制后3天内,提出评审申请并报送评审资料。未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开展施工招投标工作。采取总承包(EPC)模式实施的市级重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前,项目单位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优化施工图设计,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开展施工图预算评审。

(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时间节点。项目单位在完成竣工结算后1个月内,提出评审申请并报送评审资料。

第十财政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评审。对属于财政评审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报送评审资料。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下达评审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评审,退回评审资料,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二)组织评审。财政评审机构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定额、规定对项目进行踏勘、取证、核查、计量、分析,形成初审意见。

(三)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意见经各方核对确认后,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结论、评审增减情况、重要事项说明、建议意见等内容。

(四)资料归档。根据国家、省、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评审档案。

第十四条财政评审受理条件:

(一)项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未超过概算批复和相关规定文件;

(三)预算评审项目(EPC项目除外)未进行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未开工建设。

满足以上条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评审。

第十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总体情况、政策依据及决策文件等;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报告和相应批复文件,维修改造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土地、建设规划等许可文件;

(三)项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含施工图纸、图纸审查意见书)和预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计价软件文件等);

(四)勘察设计、概预算编制等服务合同;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总体情况、政策依据及决策文件等;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报告和相应批复文件,维修改造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土地、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等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各承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验槽及隐蔽记录、材料认价单、主要材料进场报验单、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索赔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变更、竣工图、结算书及审核结论等;

(六)工程项目移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含决算报表、说明书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评审时限

评审时限指自受理评审之日起至出具评审报告的期限。

(一)预算评审时限,结合项目投资规模、行业类别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管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公路(桥梁、隧道)、水利、林业项目预算评审时限如下: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评审时限7个工作日;

2.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评审时限10个工作日;

3.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项目,评审时限15个工作日;

4.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3亿元项目,评审时限20个工作日。

5.投资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25个工作日。

市政、园林绿化项目预算评审时限如下: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评审时限8个工作日;

2.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项目,评审时限13个工作日;

3.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评审时限16个工作日;

4.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项目,评审时限20个工作日;

5.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25个工作日。

房屋建筑及其他项目预算评审时限如下:

1.投资额500万元以下项目,评审时限7个工作日;

2.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项目,评审时限9个工作日;

3.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评审时限12个工作日;

4.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项目,评审时限18个工作日;

5.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25个工作日。

如遇到涉及多个专业、改扩建等类型项目,上述评审时限可延长2-5个工作日。

(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

十八预算评审简易程序。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4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实行评审简易程序,当天受理,4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书或审核确认表。

十九评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开展评审的,启动评审中断程序,中断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一)需项目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项目设计、预决算等佐证资料的;

(二)项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调整预算的;

(三)对主材、设备价格有争议需进行询价的;

(四)因不可抗拒等因素暂停评审的。

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补充资料。

第六章 工作职责

十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组织专业人员或评审机构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三)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防范财政投资评审风险;

(四)对项目评审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项目单位及相关各方沟通协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接受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作指导、监督管理;

(六)接受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七)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项目单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承担项目主体责任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资料不全或缺失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负责及时补充完善;

)参与项目评审会商,组织并督促项目参与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对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专家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编制评审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项目评审资料管理,不得从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获取项目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项目评审资料;

(四)接受和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评审工作中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问题及意见,并在财政部门组织下,项目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充分沟通核对评审意见

(六)做好已完成评审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七章结果应用

第二十预算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编制招标控制价、政府采购等事项的主要依据,预算安排、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金清算账务调整、资产移交产权登记手续绩效评价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决算评审审减的资金,由项目单位上缴财政,已支付的结算资金,由其负责追回。

第二十对不及时申请评审或评审中发现虚报项目基础数据或预算资金需求的项目单位,酌情核减单位预算,审慎安排新建项目,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约谈或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预算申报质量较高、评审审减率低的项目单位,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实施保障

第二十按照“谁开展谁付费”的原则,由开展评审的财政部门或项目部门单位承担。

第二十财政部门项目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

中介机构和专家管理

二十八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评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谈判框架协议、询价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质量实行考核评分机制,并与付费挂钩。

二十九中介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导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中介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导致评审结论失实,中介机构将被纳入黑名单,不得参与财政评审工作。

十条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可聘用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开展评审,明确专家聘用、考评、退出等机制。加强专家参与评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接受委托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同一专家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参与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单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专家因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高新区管委会,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及关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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