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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财政局科教和文化科 解读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中共咸宁市委宣传部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中央有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大任务,对“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出部署安排,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二是省委有要求。2022年8月29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湖北省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依据。三是发展有需要。切实加大对文艺精品的扶持力度,尽快推出具有咸宁特色又具时代影响的大作力作,是提升我市文化层次,扩大咸宁文艺影响力的当务之急。

二、出台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9〕4号,2022年9月9日修订)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政策依据

2022年8月29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四、目标任务

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促进涌现更多优秀文艺人才,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精品,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由总则、管理职责、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申报与审批、管理与使用、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附则等7部分组成,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明确了资金来源。扶持资金在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明确了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重点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并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

(三)明确了扶持对象。扶持对象包括市内项目主体创作或参与创作,并拥有或共同拥有版权、著作权的原创文艺作品,和市外项目主体围绕咸宁题材、咸宁元素等创作、投资制作的对宣传咸宁有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

(四)明确了扶持范围。扶持范围分为创作性、奖励性两类,其中创作性扶持主要包括中央、省、市指令性创作文艺作品;奖励性扶持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重要文艺奖的咸宁作品,以及体现咸宁文艺精品创作水准、在全国全省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版权和荣誉权全部或部分归属咸宁市的优秀文艺作品,包含文学、影视、舞台艺术、视觉艺术、网络视听、音乐6个门类。

明确了扶持标准。对创造性、奖励性扶持分别制定了详细标准,项目经专家评审、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按标准并结合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进行扶持。

(六)明确了审核主体。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地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程序、申报文件材料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结果公示。

(七)明确了资金监管。扶持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和项目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市委宣传部对文艺项目创作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扶持资金实行“谁申报使用、谁管理负责”的责任机制,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不得违规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超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

六、重要举措

(一)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市委宣传部以直接检查和委托各地党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抽检工作,对文艺项目创作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三)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由申请单位设置项目绩效目标。

(四)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实行“谁申报使用、谁管理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涉及范围

扶持范围分为创作性、奖励性两类,其中创作性扶持主要包括中央、省、市指令性创作文艺作品;奖励性扶持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重要文艺奖的咸宁作品,以及体现咸宁文艺精品创作水准、在全国全省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版权和荣誉权全部或部分归属咸宁市的优秀文艺作品,包含文学、影视、舞台艺术、视觉艺术、网络视听、音乐6个门类。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等创作生产资质证明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拍摄制作许可证或其它证明文件。

3.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创作合同、编剧授权证明、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书及主创人员简历。

4.申报单位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九、关键词解释

1.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奖励咸宁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在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咸宁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是指在文艺作品创作生产传播过程,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能够反映新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体现咸宁地域文化特色,提升咸宁文化形象的项目或获得湖北省省级及以上文艺奖项、荣誉的项目。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