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4-02909 文       号 : 咸财发〔2024〕2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中共咸宁市委宣传部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各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2022年9月9日修订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9〕4号),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财政局 中共咸宁市委宣传部
2024年1月5日
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促进涌现更多优秀文艺人才,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精品,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奖励咸宁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在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咸宁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是指在文艺作品创作生产传播过程,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能够反映新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体现咸宁地域文化特色,提升咸宁文化形象的项目或获得湖北省省级及以上文艺奖项、荣誉的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效益”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宣传部门做好项目的结算、决算、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对象
(一)咸宁市内项目主体创作、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作品,或与咸宁市外项目主体合作且共同拥有版权、著作权的原创文艺作品。
(二)咸宁市外项目主体围绕咸宁题材、咸宁元素等创作、投资制作的对宣传咸宁有重大正面影响的文艺作品。
第八条 扶持范围。项目扶持分为创作性、奖励性两类。
(一)创作性扶持的范围:
1.中央、国家、省有关部门交办的重大文艺创作项目或创作生产的重要文艺作品。
2.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市委宣传部直接推动的主题创作项目或重要文艺作品。
3.在艺术创新上有突出表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显著,能够产生重大正面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
(二)奖励性扶持的范围:
1.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群星奖、电视金鹰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等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的咸宁作品。
2.获得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屈原文艺奖、楚天文华奖、湖北戏剧牡丹花奖、湖北音乐金编钟奖、湖北舞蹈金凤奖、湖北杂技金菊奖、湖北曲艺百花书会奖、 湖北文艺评论奖、 湖北民间文艺杜鹃花奖、湖北广播电视文艺奖等省级重要文艺奖的咸宁作品。
3.体现咸宁文艺精品创作水准、在全国全省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版权和荣誉权全部或部分归属咸宁市的优秀文艺作品。主要包括文学类(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报告文学、散文集、诗集、文艺评论集等);影视类(电视剧、电影、广播剧、动画片、纪录片等);舞台艺术类(戏剧、舞蹈、曲艺、杂技等);视觉艺术类(美术、书法、摄影等);网络视听类(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音乐、网络直播及专业类网络节目等);音乐类(歌曲、套曲、组歌等)6个门类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九条 扶持标准
对经创作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审核公示、符合扶持条件的我市文艺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创作性扶持标准
1.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文艺作品,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
2.根据我市创作规划需求,市委宣传部主动选定项目主体围绕重大选题创作的文艺作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根据发布的《重点文艺创作选题推荐》,项目主体创作完成的文艺作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奖励性扶持标准
1.对在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的文艺作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在全省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的文艺作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获得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对体现咸宁文艺精品创作水准、在全国全省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性扶持:
文学类:公开出版,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主要媒体(榜单)推荐,每部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影视类:我市独立制作或者我市参与联合制作并作为前四名出品方的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央视八套、湖北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我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并参与联合制作、社会反响良好的,按参投金额视情况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广播剧在主要媒体播出或参与省级及以上展播活动,每部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舞台艺术类:戏剧已公演,入选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参与重要交流演出活动,每部扶持不超过5万元;舞蹈、曲艺、杂技等已公演,参与重要交流演出活动,每部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音乐类:在省内外主要媒体播出,每首(组)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视觉艺术类:美术、书法、摄影入选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参加重大展览展示活动,每件(部)最高分别不超过2万元、1万元、0.5万元。
网络视听类:在优酷、爱奇艺、腾讯等全国知名网络影视平台独播,综合评分达到7分以上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结合参投额度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微电影、短视频、网络纪录片、网络音频等网络视听节目,按照参投额度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申报创作性扶持的项目应是剧本或前期创作已完成、整体项目2年内可完成的项目;申报奖励性扶持的项目应是已经完成并获得奖励或产生社会效益的项目。同一件作品既获奖又参加展演、展览、展播的,以最高奖励性扶持标准奖励性扶持一次,不重复奖励性扶持;已获得市本级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变相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奖励性扶持的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创作性扶持的项目资金视具体情况一次性或分期拨付,具体拨付方式、分期拨付比例由市委宣传部商市财政局后,随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二)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所有权属多家单位(或多人)时,须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件。与他人合作的项目,必须是项目主运作者。
(三)每个项目主体每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等创作生产资质证明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拍摄制作许可证或其它证明文件。
3.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创作合同、编剧授权证明、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书及主创人员简历。
4.申报单位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按以下途径进行申报:
1.市直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市属文化企业,直接向市委宣传部申报。
2.市直宣传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委宣传部。
3.县(市、区)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审核后,统一报市委宣传部。
4.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文艺创作人员和新文艺群体申报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文联审核后统一报市委宣传部。
第十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地党委宣传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加强对文艺作品的政治方向、思想格调和社会效益的把关;审核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要求报市委宣传部。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核,结合年初扶持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拟扶持项目并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申报项目资助资格,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告知相关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依据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委宣传部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制订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扶持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和项目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把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以直接检查和委托各地党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抽检工作,对文艺项目创作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由申请单位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设置。各级宣传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符合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特点的绩效管理机制,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实行“谁申报使用、谁管理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