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财政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2021年5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咸财资发〔2021〕1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审批事项和流程进行全面优化,筑牢防止资产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资产配置、处置权限下放。
1.资产配置。各单位编制的资产配置预算由主管部门(含主管部门,市直一级事业单位比照主管部门实施,下同)按照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要求审核(批)后列入部门预算,今后不再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同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配置管理权限。
2.一般性资产处置。一般性资产处置(不含土地、房屋、车辆、货币性资产、股权转让),一律由主管部门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可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处置管理权限。
二、资产出租流程减少。各单位资产对外出租不论多大面积,只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报财政部门备案即可,减少财政部门审批环节。同时,主管部门可授予所属市直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一定限额的出租管理权限。
三、资产管理力度加强。在下发权限、缩短审批环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资产使用监管。在资产出租方面,单位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账面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在重大资产处置(土地、房屋、货币性资产、股权转让)方面,仍由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项账面原值或评估值100万元(不含100万元)、股权20%(不含20%)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审批,然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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