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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财政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咸宁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2021年5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咸财资发〔2021〕1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审批事项和流程进行全面优化筑牢防止资产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资产配置、处置权限下放。

1.资产配置。各单位编制的资产配置预算由主管部门(含主管部门,市直一级事业单位比照主管部门实施,下同)按照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要求审核(批)后列入部门预算,今后不再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同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配置管理权限。

2.一般性资产处置。一般性资产处置(不含土地、房屋、车辆、货币性资产、股权转让),一律由主管部门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可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处置管理权限

二、资产出租流程减少。各单位资产对外出租不论多大面积,只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报财政部门备案即可,减少财政部门审批环节。同时,主管部门可授予所属市直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一定限额的出租管理权限。

三、资产管理力度加强。在下发权限、缩短审批环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资产使用监管。在资产出租方面,单位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账面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在重大资产处置(土地、房屋、货币性资产、股权转让)方面,仍由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项账面原值或评估值100万元(不含100万元)、股权20%(不含20%)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审批,然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文档:咸宁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