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1-19297 文       号 : 咸财资发〔2021〕1号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17日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配置
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阶段,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财力状况和绩效目标,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含主管部门,市直一级事业单位比照主管部门实施,下同)按照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要求审核(批)后列入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配置管理权限。
二、资产使用
(一)对外投资
1、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已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期限脱钩。
2、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事项,市直事业单位应当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级相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的,初始对外总投资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初始对外总投资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后报市政府审批,然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追加对外投资的,追加投资部分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追加投资部分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审批,然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租出借
1、单位资产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合同期限在三年(含三年)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因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审批,然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市直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一定限额的资产出租管理权限。
2、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出租的,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单位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租资产招租底价进行评估;单位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账面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三、资产处置
1.单位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资产产权以及货币性资产、股权资产处置,单项账面原值或评估值100万元(含100万元)、股权20%(含20%)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单项账面原值或评估值100万元、股权20%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审批,然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除上述资产处置事项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资产处置管理权限。
2.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处置事项的,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经过评估的资产出售等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4.各单位应当依据资产处置批复书,开展资产处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变更等事宜。
四、科技成果转化
市属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咸宁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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