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文件的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财政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文件的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4月22日,我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的通知》,就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租金减免有关工作作出安排。
一、减免对象
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屋(场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期限
免收2月-4月租金,减半征收5月-10月租金
三、减免方式
已缴纳属于减免政策月份房租的,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相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相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操作流程
由符合房租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租赁资产所属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出租单位对其减免资质进行复核并统计汇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通知》要求市直各主管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应减尽减。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相关文档: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