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障碍阅读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0-05840 文       号 : 咸财资发〔2020〕25号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20日

咸财资发〔2020〕25号

市直各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复工组《关于有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公告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场地)租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此次房租(场租)减免对象为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屋(场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标准。对已经签订《咸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出借合同书》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给予其3个月免收租金、6个月减半收取租金的减免照顾。减免征收房租(场租)金额根据租赁合同确定。房租按月收取的,按照减免月份实际房租减免;按年(半年、季度)收取的,换算成对应月份的房租后予以减免。减免租金起算时点距离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不足政策期限的,按照实际剩余租期给予减免。

三、减免时限。减免租金时限原则上从2月份开始计算,即免收2月-4月租金,减半征收5月-10月租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缴纳属于减免政策月份房租的,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相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相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办理程序。由符合房租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租赁资产所属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出租单位对其减免资质进行复核并统计汇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统计表附后)

五、工作要求。市直各主管单位(部门)和所属单位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共克时艰。市直各主管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应减尽减。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在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联系(联系人:林翼飞、成濛联系电话:8273646、8273641

 附件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出租统计表.xls

                                                咸宁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0日

解读文件: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文件的解读


相关解读: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文件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