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6-23519 文       号 : 咸财资发〔2026〕4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8月19日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健全咸宁市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制定了《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咸宁市财政局
2026年8月19日
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盘活资产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二)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其他确需进行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资产配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职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批(备案);
(三)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等。
第八条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配置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职责审核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配置事项;
(二)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配置实施监督;
(三)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批)。对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
(三)接受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配置工作;
(三)接受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主管部门对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三章 资产配置方式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配置需求,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对存量资产存在超标准或闲置的,不再新增同类资产。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调剂,对拒不接受调剂或敷衍塞责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不再审批其资产配置申请。
重大资产配置事项(土地、房屋及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资产)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调剂由划出方、接收方协商一致后,划出方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一般通过调剂或者租用方式解决。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账面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时,应当首先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再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同一单位内同类资产不得出现资产闲置与租用并存的情况。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房屋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租用其他资产期限达到1年以上的,应当提交租用理由,租用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功能,租赁价格、来源及资产存量等具体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避免浪费。
第五章 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属于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和限额,由市财政局每年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应当申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第二十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申请、审核和批复,应当按照市直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缺乏配置标准或与标准不一致的项目,要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
(二)主管部门初审。各部门对所属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绩效和财力状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四)批复。市财政局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部门,各部门批复给所属单位。
第二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报新增资产配置有关预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资产配置计划表》和《资产配置预算表》;
(二)涉及租用土地、房屋的,需提交单位内部决策文件、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涉及购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需提交单位内部决策文件、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购置意向书或协议等;
(四)涉及购置车辆的,需提交单位内部决策文件、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五)涉及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房屋大中修项目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
(六)涉及购置单项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资产,需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二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按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办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年中确需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办理。涉及预算调剂报批事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在追加申请中详细说明追加理由,追加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年中确需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配置资产品目、数量、金额的,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跨资产大类调整,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的有关调整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以上情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资产系统申报,按照规定的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设置资产台账,将相关信息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系统,并进行动态维护,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应当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置管理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配置的具体管理职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暂停受理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
(三)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四)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
(五)单位存在大量出租、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同类资产的;
(六)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配置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配置国有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承租的直管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咸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