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4-01559 文       号 : 咸财发〔2023〕64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咸宁市商务局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经局、商务局、金融办,咸宁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市高投集团,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作,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保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湖北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财金发﹝2022﹞3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保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22﹞35号)精神,制定《咸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咸宁市商务局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咸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作,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保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湖北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财金发﹝2022﹞3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保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2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是指为实体经济领域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应急转贷服务,帮助其在较短时间内顺利还贷、续贷,实现银企互惠共赢、共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构成与募集
第三条 市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规模1.5亿元。其中,政府出资1亿元,社会资本募集0.5亿元,基金采取认缴制,视业务开展规模到位资金。市政府授权市高投集团下属市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筹集、运营和管理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市高投集团要加大对市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的支持,严格按照政府出资规定和财政资金拨付要求,做实注册资本金1亿元。
第四条 社会资本供给主体提供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从其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得变相通过贷款、股权抵(质)押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
第五条 社会资本募集实行备案管理,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与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达成合作协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六条 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建立全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对接省级转贷纾困基金,申请省级转贷纾困基金配资;对接社会资本供给主体,募集社会资金;
(二)对接合作银行机构、各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协调解决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组织县(市、区)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的备案审查,纳入全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
(四)对市级转贷基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回收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指导县(市、区)转贷基金运营备案机构应急转贷业务规范化运营,强化业务信息共享,及时协调合作银行转贷审批和放款中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完善转贷纾困基金业务统计制度,加强调度统计,每月汇总市县两级转贷基金运营备案机构转贷业务、资金募集和支持企业转贷数量、转贷业务数量、规模以及经营收益、基金回款等情况,并及时向市级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同时接受监督检查;
(七)承办市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或者合作银行提出转贷申请。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和其合作银行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信用状况、银行授信、放款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过程中双方要对风险作出独立研判。合作银行同意续贷的,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在落实相关风控措施后要及时提供转贷资金。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使用要求:
(一)借款用途只能用于有续贷需求的企业还贷临时周转,不得作其他用途;
(二)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实行有偿使用,按资金借用时间,采取阶梯化收费方式,使用借款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基金使用费,最高费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日利率水平;
(四)鼓励优先申请省级转贷纾困基金配资,申请配资还需满足省级转贷纾困基金使用要求。
第十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时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咸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
(三)银行借款合同及相关保证、抵(质)押合同;
(四)企业银行贷款抵(质)押物办理(顺位)抵(质)押登记资料或者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工作联系单)。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的管理,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内控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借款企业的监管,完善借贷手续,严格审核企业借贷资料,规范借贷资金的核算。
第十三条 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应当建立竞争性方式遴选合作银行机构管理制度,健全专户管理制度,加强专户日常监管,确保市级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按照省级《业务合作指引》,与符合指引规定条件的银行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要与合作银行机构共同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转贷协议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账户是否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 承贷银行要及时续贷,确保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在银行内部封闭运行,保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绝对安全,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借款企业要按时归还所借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因银行断贷压贷逾期超过30天的(制度流程、放款环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可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
第十六条 各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坚持科学审慎原则,按照税后利润的1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基金规模的3%后,可暂不再计提。
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除用于补偿业务经营形成的资金损失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建立应急转贷纾困基金风险容错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业务风险损失最高不能超过实缴到位基金规模的20%,在该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按尽职免责处理;当业务风险损失达到实缴到位基金规模的20%时,应暂停所有业务并开展追偿工作。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市级建立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市高投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合作银行组成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全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高投集团(市企业金融服务公司)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制定业务操作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定期进行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统计分析,向联席会议报告基金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业务加强指导;加强对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市级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组织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规申请使用相关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对辖区符合条件的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法人企业依规申请使用相关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金融办开展业务指导,积极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人行负责利用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相关合作银行机构进行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负责实施差异化监管方式,支持和引导相关合作银行机构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应急转贷纾困业务。未经市级转贷纾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不得开展其他转贷业务。
第二十六条 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规范使用市级转贷纾困基金,闲置资金可以存放银行机构、购买随时可变现的国债和评级AA+(含)以上的金融债券,不得对与应急转贷纾困业务无关的社会主体拆借资金,不得进行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规范业务收费行为,除资金使用费以外,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要加强与县(市、区)运营备案机构、申请企业和合作银行的沟通,认真审慎审核应急转贷纾困业务申请材料,对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进行全过程跟踪,防范各类风险发生。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并开展绩效评价,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由于合作银行主观原因(制度流程、放款环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未按期续贷,导致资金未能按时归还基金账户的,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依法向其追偿。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导致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资金发生损失的,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协商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企业要诚实守信,准确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承贷银行、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归还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借款,足额支付基金使用费。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者不足额归还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的企业,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对于恶意违约的企业,将其违约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服务平台,按照规定予以惩戒,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支持当地中小微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