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驻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1-33575 文       号 : 咸财农发〔2021〕42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驻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9日
咸财农发〔2021〕42号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驻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市直驻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直驻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9月9日
咸宁市财政局
附件:
市直驻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做好市直驻农村工作队组派工作的通知》(咸办发〔2015〕18号)、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市级领导乡村振兴联系点及市直驻村工作队选派工作的通知》(咸乡振发〔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驻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驻农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驻村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直驻村工作队用于所驻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包括帮扶资金和工作经费。
二、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从本级衔接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驻村工作队的帮扶工作,每个工作队每年20万元,其中帮扶资金15万元,工作经费5万元。
第四条帮扶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包括村集体经济、村级基本生产条件改善、特色产业发展、撬动金融投入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不得用于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县域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不得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足。
第五条创新帮扶资金投入方式,鼓励统筹整合使用帮扶资金,激活和引导金融资本及社会资本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放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工作经费用于工作队驻村期间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性支出,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市直驻村工作队相关事项补充规定》(咸财行发〔2016〕92号),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主要用于:
1.办公费:市直驻村工作队因工作需要所产生的文具用品、网络通讯等日常办公费用。
2.水电费与生活易耗品:市直驻村工作队在驻村工作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和生活易耗品的开支费用。
3.住宿费(或房租费)。
4.搭伙费(或人工费):市直驻村工作队如果单独开伙请人做饭或在农户搭伙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或搭伙费。
5.交通费。市直驻村工作队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租用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交通费不得超过工作经费的20%。
三、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市财政局于年初将市驻村专项资金拨付到驻村工作队所在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设立专账核算,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八条市驻村专项资金由市直驻村工作队统筹安排,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及绩效全面负责,各工作队队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市驻村工作队要制定《市驻村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所在乡镇财政部门,作为报账的依据。
第十条帮扶资金在项目实施前,依驻村工作队的申请,乡镇财政部门可预拨帮扶资金的30%-50%用于项目启动,预拨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抵扣。为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帮扶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帮扶资金拨付按照经办人申请、村委会证明、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乡镇财政部门核拨的程序办理。
帮扶资金报账时必须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凭据和材料:
1、项目预付工程款申请表(见附件一);
2、项目报账申请表(见附件二);
3、项目建设明细表(见附件三);
4、项目支出合法、有效的原始正规发票及复印件;
5、项目决算及检查验收材料。
项目验收材料中,必须出具项目所在村、组负责人及两名以上村民代表签字证明。项目实施要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经费报账要求:
1.办公费:凭购买清单、发票等凭证,经工作队队长签批后在工作经费中据实报销。
2.水电费与生活易耗品:凭购买清单、票据等凭证,经经手人、工作队队长签字后在工作经费中据实报销。
3.住宿费(或房租费):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安排住宿的,凭发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开具的票据,在工作经费中报销。租用农户房屋的,应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租金按不高于当地同类房屋平均租金结算,凭农户的收款凭条和村委会证明,经工作队队长签字后,在工作经费中报销。
4.搭伙费(或人工费):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或搭伙费,凭聘用人员或农户领款单,经经手人、村负责人、工作队队长签字后在工作经费中报销。
5.交通费。市直驻村工作队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租用交通工具的,应说明租车事由及乘车人员,经工作队队长签字,凭租车票据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工作经费支出应民主决策、从严控制、规范使用,严格遵守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年度结束后,驻村工作队应将专项资金统计表(见附件四)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
四、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乡镇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资金管理办法报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和报账。
第十四条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市驻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涉及违纪违规的,及时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五、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9日起执行。同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驻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财农发〔2017〕190号)废止。
附件:1.项目预付工程款申请表
2.项目报账申请表
3.项目建设明细表
4.专项资金统计表
咸财农发[2021]42号 市直驻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