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1-21032 文       号 : 咸财金发〔2018〕108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公安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14日
市直有关部门、咸安区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公安局
2018年8月14日
咸宁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咸宁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助道路交通事故致残致困家庭,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涉访案件发生,根据《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应急救助基金”)是指经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赠等渠道建立,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的专项资金(含基金增值收益),是对《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基金”)在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上的补充。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应首先使用社会救助基金,当社会救助基金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可使用应急救助基金。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垫付的应急抢救费、应急丧葬费和支付的应急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四条 在咸宁市温泉城区、咸安区、咸宁高新技术开发区、咸宁市管辖的高速公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咸宁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管理应急救助基金;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负责应急救助对象和金额的审查批准工作;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是受咸宁市财政局、公安局委托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执行机构。
(一)咸宁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1、负责应急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起草和解释工作;
2、负责应急救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3、负责审核应急救助基金预算、决算;
4、对应急救助基金申报资料完整性复核。
(二)咸宁市交警支队工作职责
1、宣传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政策,并指导监督市辖区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急救助基金申报人和调解中心收集、提供申请资料,办理申请救助手续;
2、审核申请资料,市辖区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急救助基金申报人和调解中心对收集、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对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进行审批,通知并督促调解中心及时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4、协助调解中心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
(三)咸宁市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执行救助的各项具体事务;
2、对申请资料进行收集、核实、整理归档;
3、依据支付单向救助对象支付救助款,登记建账;
4、根据备用金专户余额需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备用金;
5、对垫付的应急救助基金进行追偿。
第六条 应急救助基金会计核算适用《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为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备用金专户双控管理制度。
应急救助基金的支出严禁使用现金,一律使用转账支票。垫付应急丧葬费的,转账至丧葬机构或受害人家属账户;垫付应急抢救费的,转账至医疗机构(咸宁市中心医院和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应急一次性困难补助的,转账至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账户。
第八条 调解中心相关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条件和垫付标准
第九条 受害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应急救助基金:
(一)因交通事故死亡,当社会救助基金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经核实家庭困难的,可申请垫付应急丧葬费,垫付应急丧葬费最高标准不超过湖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总和;
(二)因交通事故需要抢救,且抢救费超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标准,抢救机构认为需要继续抢救的,可申请垫付应急抢救费,应急抢救费最高垫付限额不超过四万元;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军烈属、低保户、五保户的,可申请应急一次性困难补助。应急一次性困难补助金限额:一般伤情不超过一万元,重伤的不超过二万元,死亡的不超过三万元;
(四)特殊紧急情况下,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直接签批到市财政局,经审批后,调解中心可先行支付,再按本办法规定流程补办手续。咸宁市政府明确指示的维稳事件支出,按照政府决定执行。
垫付应急丧葬费
第十条 交通肇事逃逸,受害人为无名氏的,申请垫付应急丧葬费的主体为丧葬机构;其他申请垫付主体为受害人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申请垫付的主体为旁系亲属;既无直系亲属又无旁系亲属的,受害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可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垫付应急丧葬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事故处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急救助基金垫付通知函》、《尸体处理通知书》、《尸检报告》、事故方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身份证、车辆保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人:《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单》;申请人、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安葬协议书》;《申请承诺书》。
第十二条 垫付应急丧葬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警支队向调解中心送达《应急救助基金垫付通知函》,调解中心收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调解中心收到书面材料后,通知受害人家属填写《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单》。
(三)调解中心汇总审核资料后办理支付。
第四章 垫付应急抢救费
第十三条 应急抢救费申请主体为受害人本人、肇事方、应急抢救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垫付应急抢救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事故处理部门:《应急救助基金垫付通知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方驾驶证、身份证、肇事车辆行驶证、肇事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二)受害人:《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单》;受害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害方属于低保户、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偿还承诺书》。
(三)医疗机构:用药清单;治疗经过;垫付款入账凭据。
第十五条 申请应急抢救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优先抢救生命为原则,先抢救再补办垫付手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主体可在72小时内提出垫付应急抢救费申请。
(二)调解中心通知受害人家属填写《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单》。
(三)调解中心汇总审核材料后办理支付。
第五章 支付应急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十六条 申请应急一次性困难补助的主体为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的,为受害人直系亲属。
第十七条 申请应急一次性困难补助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事故处理部门:《应急救助基金垫付通知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方驾驶证、身份证、肇事车辆行驶证、肇事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二)申请人:《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单》;受害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困难证明需加盖民政部门的印章;受害人属于城市或者农村低保户、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的,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应急一次性困难补助收款凭据》。
第十八条 申请应急一次性困难补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警支队向调解中心送达《应急救助基金垫付通知函》,调解中心收集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调解中心收到书面材料后,通知受害人家属填写《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单》。
(三)调解中心汇总审核资料后办理支付。
第六章 垫付应急救助基金追偿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责任人、受害人、受害人亲属为应急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偿还义务人。
第二十条 调解中心负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调解。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在调解书中记录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应急救助基金的方式和期限,并督促其按时还款。
经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的,调解中心应向偿还义务人送达《偿还应急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
收到的无名氏追偿款上缴到咸宁市财政局公益性基金代管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及时偿还应急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调解中心应将偿还义务人相关信息告知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配合追偿。
第二十二条 偿还义务人拒不偿还的,由调解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助基金所有案卷由咸宁市道路事故纠纷调解中心整理编号,归档留存。留存期长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咸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咸宁市市区道路交通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咸财金发[2018]10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