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主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持续发力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文件精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
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以及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各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鄂财函〔2020〕38号)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意向公开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风险可控、责任到人。
二、严格执行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
凡是纳入《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除集采机构采购项目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采购人应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9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号)的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同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提高绿色采购比例。
(二)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和《关于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照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对小微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上限给予评审优惠。以上具体预留比例方式和评审优惠幅度须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三)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进行文字阐述,对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事宜的,采购人应积极支持供应商完成有关贷款手续,并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支持乡村产业振兴。采购人严格落实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4号)要求,做好预留份额填报和农副产品的采购工作,鼓励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四、强化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
(一)规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鼓励压减合同签约等待时间。采购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
(二)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供应商履约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检验检测履约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验收。
五、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对采购合同经履约验收合格项目,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支持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对供应商提供保函的,可提前预付部分合同款项,减轻中标企业资金压力。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采购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降低市场参与成本
(一)简化供应商证明材料,免费发放采购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推进电子化采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按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电子采购文件向供应商免费提供。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要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
(三)严格执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七、依法规范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公开采购信息,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范发布。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
八、建立投诉调解机制,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
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下,积极压缩质疑投诉处理时间,给投标人营造良好的投标环境。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建立投诉调解机制。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对于可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财政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建议、疏导、规劝等方式,或者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法律意见书等方式组织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九、加强政府采购诚信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对违规、违法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及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从其规定。
咸宁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2日
咸财采发【202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