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已成功获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巩固拓展创建成果,全面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关于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实行动态调整的要求,以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信用平台)应用为重点,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领域积极探索“咸宁范式”,巩固拓展我市信用创建工作成果,确保全面完成创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信用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惠民便企取得实效,人民群众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三、工作任务
(一)提升市级信用平台功能,加强信息管理。完善信用平台运行机制,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从业务办理源头规范信用信息数据格式。升级改造市级信用平台功能,市信用办负责平台规划。到2019年底,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平台与市级信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推进平台底层技术升级及基础设施扩容等工作,加大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力度,完善和落实“双公示”制度。
(二)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平台政务应用。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规范信用承诺标准。加快实施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简化守信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程序。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及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常态化推送至市级信用平台,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咸宁网站公示。促进平台信息在政府部门共享应用,推动联合奖惩系统广泛应用,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三)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市场应用。促进平台信用信息市场协议应用。深入拓展信用惠民应用。着力推进信用产品和应用场景创新,重点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食品餐饮、房地产、劳动用工、旅游等领域深化“互联网+民生+信用”惠民便企。大力推进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批、信易游等“信易+”场景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增强社会公众信用获得感。
(四)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领域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信用建设。
(五)深入推进信用管理和诚信文化建设。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年底前各地专项治理整改到位率力争达到100%。加强信用管理业务培训,确保辖区内“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制定市民诚信守则,推广诚信读本,将诚信教育贯穿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六)开拓创新,打造“信用咸宁”范式。加强乡镇(街道)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及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示范点”应用场景。全面建立事前有信用承诺、事中有分类监管、事后有联合奖惩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以食品安全、购物旅游为重点,突出信用元素,打造信用示范街、信用示范景点。
四、保障机制
比照国家和省做法,组建信用信息中心,落实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继续将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综合考评范畴,由市信用办负责此项考核工作。
附件:《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任务分解表
《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任务分解表
项目 | 序号 | 工作 任务 | 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提升市级信用平台功能,加强信息管理 | 1 | 完善信用平台运行机制 | 对照国家信用新技术标准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方共享工作考核办法》,完善落实长效运维工作机制。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从业务办理源头规范信用信息数据格式,保障信用目录事项与本领域政务信息资源的相对一致性,确保数据报送常态化。 | 市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 | 升级改造市级信用平台功能 | 市信用办负责平台规划。按照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承诺、联合奖惩、信用移动端等多方面应用与省“一张网”建设深入对接。加快市信用信息基础资源库建设。到2019年底,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平台与市级信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推进平台底层技术升级及基础设施扩容等工作。 | 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行 | |
3 | 加大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力度 | 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机构合作,充分发挥社会机构的力量,采集我市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组织以外的社会信用数据。鼓励信用主体以合法、规范形式向市信用平台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承诺对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积极探索建立重点职业人群的个人信用档案,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 | 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企业信用协会等 | |
4 | 完善和落实“双公示”制度 |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要求,保障“双公示”信息通过省信用平台进行常态化报送,确保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 市发改委、市人行、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团市委、市法院、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二、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平台政务应用 | 5 |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 各相关单位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实施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规范信用承诺标准,优化信用承诺流程,拓展信用承诺应用场景,加快实施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简化守信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程序。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法院、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 |
6 |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及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 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红黑名单制度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常态化推送至市平台,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咸宁网站公示;对于还没有出台红黑名单制度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分类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强化信用约束,提高协同监管效能。 | 市发改委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 |
7 | 促进平台信息在政府部门共享应用 | 各部门应将市信用平台的信息查询嵌入到服务工作流程中,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财政支持、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使用平台信用信息,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应查尽查、奖惩到位。推进市信用平台与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的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务、金融等活动中的综合运用。 | 市发改委、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8 | 推动联合奖惩系统广泛应用 | 通过接口开发,实现对国家信用联合奖惩平台全量红黑名单的实时访问,并将其嵌入到市信用平台联合奖惩模块和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系统功能中。各参与联合奖惩单位要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并形成联合奖惩查询记录制度。 | 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
9 | 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 按照《咸宁市关于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咸信用办〔2017〕34号)要求,做好“信用湖北”“信用咸宁”公示及记载的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工作,并同步上传“信用中国”修复信用主体的相关资料。 | 市信用办 | |
三、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市场应用 | 10 | 促进平台信用信息市场协议应用 | 通过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形式加强信用合作,凝聚信用力量。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深化协议内容,深化平台信用信息第三方协同应用,促进平台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有效融合、充分共享。 | 市发改委、市人行 |
11 | 深入拓展信用惠民应用 | 着力推进信用产品和应用场景创新,重点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食品餐饮、房地产、劳动用工、旅游等领域深化“互联网+民生+信用”惠民便企。大力推进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批、信易游等“信易+”场景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拓展完善信用+金融+精准脱贫、信用+污染防治、信用+金融风险防范、信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社会精细管理等创新实践。探索“香城泉都信用分”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日常消费、普惠金融等场景推广应用,增强社会公众信用获得感。 |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体育局、市政府扶贫办、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供电公司、市联合水务公司、市昆仑燃气公司、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图书馆、市中心血站、市枫丹公司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四、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 12 |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咸信用〔2017〕5号),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领域及乡镇(街道)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 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13 | 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 认真贯彻《咸宁市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咸信用办〔2018〕35号),依托市信用平台,在拓宽信用信息采集基础上完善“香城泉都信用分”,积极拓展个人信用分应用场景。 | 市发改委、市人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
14 |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 | 认真贯彻《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深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推进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衔接。同时,充分发挥电商平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发挥社会征信机构在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中的作用,发挥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 市发改委、市人行、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 | |
15 | 加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信用建设 |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诚信档案,依法公示高管人员信用信息,对严重失信的高管人员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把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信用建设的主要对象,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的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加强信用约束。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税务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
五、深入推进信用管理和诚信文化建设 | 16 | 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 |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咸宁文明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咸文明〔2018〕8号)要求,继续在19个重点领域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督促我市失信主体整改失信行为,对本地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实现治理全覆盖,年底前各地专项治理整改到位率力争100%。 | 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政府扶贫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17 | 加强信用管理业务培训 | 市、县两级辖区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相关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辖区内的“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市、县两级相关单位组织本部门的信用工作人员赴省内外先进地区调研与交流。 | 市信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18 | 深入推进信用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 把诚信教育、诚信文化建设列为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教育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制定市民诚信守则,推广我市自主编写的《小学生诚信读本》《农民信用知识读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 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 |
六、开拓创新,打造“信用咸宁”范式 | 19 | 加强乡镇(街道)信用体系建设 | 结合《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咸办发〔2018〕14号)要求,大力加强乡镇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乡镇政府诚信履职。建立乡镇(街道)公开承诺制度,加大乡镇(街道)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乡镇(街道)绩效考核体系。积极推动开展诚信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 市信用办、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 | 推进农村及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 认真贯彻落实省信用办制定的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两个指导意见,推动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小微企业银企对接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促进“三农”信贷投放、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与市平台互联共享,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 市人行、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21 | 打造“信用示范点”应用场景 | 依托咸宁市特色旅游,以信用管理为核心,全面建成市、县、乡三级餐饮业等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全面建立事前有信用承诺、事中有分类监管、事后有联合奖惩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以食品安全、购物旅游为重点,突出信用元素,打造信用示范街、信用示范景点。 | 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 | |
七、保障 机制 | 22 | 组建信用信息中心 | 市、县两级政府比照国家、省做法,组建信用信息中心,落实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 |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3 | 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重点工作继续纳入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综合考评范畴,由市信用办负责此项考核工作;建立工作情况通报机制,按月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 市委组织部、市信用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