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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信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咸宁市财政局 时间:2020-07-14

咸财采处罚[2019]1

武汉信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武汉信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咸安区官埠桥镇泉湖村铁塔新村路新村特1

法定代表人:罗娇

你公司在20191119日参与“咸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车辆拖移保管和停放保管服务项目(二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ZD2019C27-2)”的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存在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造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款规定的情形。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将违法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你公司,截止2020410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

: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4300元。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

咸农商行淦河支行;账号:82010000000138242)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6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财政局

20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