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火神沼气用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徐顺良 联系电话:13806795419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园五路21号
2019年4月26日,咸宁市财政局收到《举报函》,反映浙江火神沼气用具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徐顺良在失信被执行人期间,参与“咸宁市农业局小型沼气工程管件管材、灶具及脱硫器脱水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NSJ-2017CZ-150)的采购活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咸宁市财政局依法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一、 基本情况
2017年9月9日,浙江火神沼气用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火神公司)参加了湖北保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咸宁市农业局小型沼气工程管件管材、灶具及脱硫器脱水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NSJ-2017CZ-150)投标。其中:A包项目预算71.05万元、B包项目预算17.64万元。浙江火神公司作为A包第三候选人、B包第二候选人在此次招标投标采购活动中未中标。
二、 调查情况
经查,浙江火神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6日期间,参与“咸宁市农业局小型沼气工程管件管材、灶具及脱硫器脱水器项目”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信用中国》截图资料,通过与《信用中国》查询核对,认定浙江火神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中《信用中国》查询截图为虚假材料,且2017年8月22日《信用中国》上公司法人徐顺良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咸宁市财政局于2019年6月21日,通知浙江火神公司法人徐顺良来我局协助调查核实,法人徐顺良承认在2017年8月30日之前已经知晓公司及其本人均被列为失信人。
三、处理意见
2019年7月15日,咸宁市财政局向浙江火神公司送达《咸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19]咸财罚告字[2]号)。2019年7月18日,浙江火神公司向咸宁市财政局提交关于”咸宁市农业局小型沼气工程管件管材、灶具及脱硫器脱水器投标项目”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承认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正本中《信用中国》查询截图为虚假材料,但在招标过程中并没有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撒销对该公司作出的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928元。本机关认为浙江火神公司虽然在此次采购项目中未能中标,但本次投标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定应予处罚情形。因此,浙江火神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结合浙江火神沼气用具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项目举报函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且认错态度诚恳。咸宁市财政局决定对浙江火神沼气用具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92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浙江火神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咸宁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咸宁市农商行淦河支行 ;账号:82010000000138242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咸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财政局
2019年 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