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单位)扎实推进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工作,有效提升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但是,在近年来的巡视巡察、审计、日常监督检查等过程中,仍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多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效解决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好资产管理职责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事项,并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单位要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管理,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二、理顺资产管理工作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专门负责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的职责,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加强资产管理业务培训,提高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要求,加强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规范设置资产台账,进一步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加强资产实物和价值管理,动态更新和调整台账信息,确保资产报表与财务报表有关数据一致。
三、夯实资产基础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对账,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事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要依照政府会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资产的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PPP项目资产全面纳入核算和管理范围。要切实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一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四、加强资产预算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未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不得配置资产。各单位应当切实规范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管理,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预算约束,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剂的,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严格按照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绩效管理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五、强化资产配置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要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要认真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从严控制。要严格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会议室改造项目等,避免造成重复投资和资金损失浪费。
六、规范资产使用管理
资产使用管理重在规范、有效,要加大存量资产的盘活力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优先满足单位自用,严禁租入本单位闲置或对外出租的同类资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规范资产使用流程,要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推进各类资产安全有效使用。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国有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除外)要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要加强对外投资风险管理。
七、严格资产处置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先进行会计处理,后核销资产卡片。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等重大改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工作。
八、切实落实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大审核、汇总和分析力度,全面动态掌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九、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与预算管理改革衔接,加快将资产管理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政府采购等环节的深入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基础信息维护,确保单位名称、预算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员信息、用户权限等基本信息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保持一致。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结合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修订完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上线后,尽快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
咸宁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