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文件精神,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做好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缓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3年,承租市内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减免、缓缴标准
2023年,对承租市内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具体为:2023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承租月份折算后进行减免;合同期内,尚未缴纳的租金中,可缓缴3个月租金,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三、减免方式
尚未收取租金的,直接按规定减免;已收取租金但还未上缴财政的,减免部分由单位直接退还;已上缴财政的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后予以退还。
四、办理流程
各部门(单位)应对承租本部门(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其签订减免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它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依法依规操作,防止出现借机输送利益等违规行为。同时,按照“每月一统计”工作机制,在减免、缓缴工作未完成前,请各部门于每月1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租金减免、缓缴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盖章版和电子表报送至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附件: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缓缴情况统计表
咸宁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4日
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缓缴情况统计表 (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