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和省财政厅《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7〕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闲置资产清理的范围
截止2020年4月30,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及由单位支配并提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各种经济资源,主要为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专用设备(不含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办公用房。
二、闲置资产清理的内容
1、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临时机构购置并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处于闲置的资产;
4、其他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三、闲置资产处置的方式
1、各单位通过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
2、对外捐赠。单位根据实际,对闲置资产可捐赠给精准扶贫村(组)、贫困对象、学校、中小微企业等。
3、报废、报损以及核销。按规定和标准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需报废、报损以及核销等方式处置;
四、方法和步骤
本次闲置资产清理处置分为三个阶段:
1、清理阶段。(截止5月31日止)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开展清理,并对清理出的闲置资产提出初步处置方案,分别准确如实填报《咸宁市直单位闲置资产清理处置明细表》(详见附件1)、《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上述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附件1》报市财政局,《附件2》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检查核实。(截止6月10号止)为保证工作质量和相关闲置资产清理数据真实、准确,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抽调专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部门(单位)对闲置资产清理处置情况、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核查相关证据资料、问题线索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等。
3、处置阶段。(截止6月20号止)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对各部门(单位)报来的闲置资产清理处置表审核、汇总,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规程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政策办理。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此次闲置资产清理处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紧迫、严肃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市委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按时完成闲置资产清理处置任务。
2、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闲置资产清理处置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专项清理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上报的清理处置情况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清理处置和填报数据承担相应的责任。
3、坚持标本兼治。各部门(单位)要坚持节俭实用,优化资源配置、效果导向原则。针对此次闲置资产清理处置,全面梳理、分析问题原因,修订、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内控建设,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4、严肃财经纪律。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闲置资产清理处置情况和问题,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漏报,对于闲置资产清理处置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