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咸宁市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2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8]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市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市级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下同)按规定上交市政府的税后利润;
(二) 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 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年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目标、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规划、国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与企业的支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 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按规定需由市政府支付的市属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二)资本性支出,是指向市属企业中新兴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现有重点骨干企业增加资本金、购买股权等资本性支出;
(三)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提出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条 市属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4、改革成本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5、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咸财资企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2、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咸财资企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咸财资企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第十—条 市属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相关市级预算单位,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3、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4、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5、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二)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咸财资预0l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2、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咸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咸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三)市属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和市级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模;
2、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3、对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4、预算主要收支内容。
(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咸财资预总01表),
反映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咸财资预总02表),
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咸财资预总03表),
反映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咸财资预总04表),反映市级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5、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咸财资预总05表),反映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市财政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同时向市级预算单位和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市级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于预算执行年度3月底以前,批复各市级预算单位;市级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咸财资预总01表)
2、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咸财资预总02表)
3、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箅支出表(咸财资预总03表)
4、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咸财资预总04表)
5、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咸财资预总05表)
6、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咸财资预0l表)
7、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咸财资预02表)
8、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咸财资预03表)
9、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咸财资企预01表)
10、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咸财资企预02表)
1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咸财资企预03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