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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财政局 时间:2023-06-05


财库发20231


市直各预算单位,局内相关科室

《咸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咸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管理办法

      2.单位往来资金业务办理流程图

咸宁市财政局

2023525


咸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等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核算范围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单位纳入市财政局往来资金专户核算的各项代管资金。主要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列支拨给预算单位能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包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专项任务的经费补助等。

二)项目主管单位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的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包含单位先行垫付再向组织部门申报清算的人才开发专项经费等。

三)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拨给预算单位的具有规定用途的资金,包含党费返还、考务费返还、收取的押金等。

四)市级预算单位之间、与下级单位之间按照规定取得具有专门用途的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包含代垫水电费等。

五)预算单位按规定撤销实拨资金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经核准转入的资金。

六)其他经准入往来性质的款项资金。

二、账户管理

预算单位往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账户由市财政局按照《湖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统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集中办理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收入和支付业务。该账户的资金统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按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开设往来资金账户。

三、操作规程

往来资金实行先收后支,预算单位必须在本单位往来资金结余的限额内安排使用,不得超支和改变资金用途。

一)收入

1.实行准入机制。往来专户资金先准入、后入账。准备收款的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往来资金准入的申请报告,明确缴款单位、资金用途、转入金额,提供相关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经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合规性审核,国库科同意后方可转入。对不合规、未核准等已汇入的资金,一律退回或收回统筹使用。

2.转款明确要点。预算单位向往来资金账户转款时,应注明收款人单位名称、资金用途。对其他小额零星的现金收入,需在现金缴款单上备注款项来源及用途,并要求代理银行在录入款项时,也应按转款单位提供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资金用途进行备注。

3.通知到账资金。往来资金经准入到账后,市财政局国库科每月出具《预算单位分项目资金到账情况表》通知部门预算管理科室,由部门预算管理科室通知到预算单位,保证及时用款。

二)支出

1申请及时用款。预算单位在收到资金到账通知后,按照到账资金总额,向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室报送纸质申请用款报告并附相关文件。部门预算管理科室经办人填报《市财政局财政资金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国库科负责人复审后报局分管负责人签批。

2.下达资金指标。国库科往来资金专户会计根据签批的《市财政局财政资金审批单》,开具《咸宁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指标通知单》送预算科审核下达指标。指标录入后不得随意自行调整,如需调整要经国库科确认后方可进行。

3.实行集中支付。预算单位在用款时,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结余结转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除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质保金、企业改制资金、党费返还等确需结转使用的资金,对预算单位两年以上结余结转的往来资金,每年根据年终对账结果,由财政部门统筹收回使用。

四、监督检查

一)加强财务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往来资金管理,规范往来资金财务核算,不得违规收取、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禁止违规使用往来资金。

二)强化财政管理。财政局相关科室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下达往来资金指标时,要按照准入的预算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分项填写,保证收支要素的一致性。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往来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追究。

三)严格对账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要求,市财政局国库科做好资金管理、会计核算、收支对账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实现与部门预算管理科室、预算单位三方的定期核对收、支、余机制。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