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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强化市直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来源:咸宁财政局 时间:2015-07-25

  咸财库发[2015]78号

  签发:万春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鉴于目前部分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领导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公务卡办理工作

  市直所有预算单位都要为符合持卡条件的在岗在编职工办理公务卡。目前还未办卡到位的预算单位,要主动为代理银行提供所需办卡人员的资料,于 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办卡业务。各预算单位要与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单位、发卡行、持卡人三方的权利和责任。各代理银行要到预算单位亲访亲签,不得采取全程自助方式发卡。

  二、着力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

  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除《咸宁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和现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可使用现金外,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不得予以报销。

  三、从严控制现金使用量

  预算单位要按《咸宁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和现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现金限额和大额现金报批制度,年度提取现金不得超过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5%,单日提取现金不得超过3万元。超过规定限额和额度的,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各代理银行方可为预算单位办理现金提取业务。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和现金使用实行动态监控,并会同市监察、审计、人行等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处理。一是对2015年6月30日前还未全部完成办卡业务的单位,将停拨人头经费之外的所有经费;二是对刷卡金额低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公务支出85%的单位,将扣减单位的预算经费;三是对拒绝办理、使用公务卡的单位,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追责;四是对代理银行及单位其他开户银行违规向预算单位办理现金提取业务的,将酌情给予调减政府性资金存款、撤销财政专户、取消代理银行资格等处罚。

  咸宁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4日

  咸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