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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咸宁财政局 时间:2015-07-25

  咸财库发[2015]46号

  签发:万春桥

 

 

  局内设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咸宁市市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市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咸宁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3日

  咸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印

  共印35份

  附件:

  咸宁市市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的通知》(鄂财库发[2014]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临时出借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借款范围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预算安排使用,不得随意外借。

  第四条 预算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应申请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等形式回避预算约束,长期占用财政资金,影响财政正常运转。

  第五条 预算单位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急需临时性资金周转或临时急需垫款,可申请借款。

  (1)发生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

  (2)中央、省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在中央、省资金未下达前的急需用款;

  (3)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在预算或追加预算下达前的急需用款。

  第六条 申请借款的预算单位仅限于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若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借款事项,其上级主管部门为申请借款单位。

  第七条 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借款。

  第三章 借款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上述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预算单位须先向市财政局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审核,符合借款对象和借款用途规定且确需借款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

  第九条 在办理借款过程中,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先与借款单位就借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局领导审批,签订借款协议。

  第十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借款的申请,连同借款协议送国库科办理借款。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应核对相关借款手续,符合制度规定要求,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划转资金。

  第四章 借款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在与借款单位进行会商时,应明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使用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对外借款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借款协议文本由市财政局制定,文本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使用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违约责任等。协议文本一式五份,分别由借款方、市财政局各自保存二份(国库科和业务科室各存一份),送市政府一份。

  第五章 借款回收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应保证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如数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在借款到期日前10天,向借款单位下达还款通知书。如逾期未还,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预算科、国库科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从借款单位的预算资金中扣回。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2、3款的借款事项,从上级和本级预算安排下达的资金中予以扣还。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还的对外借款,原则上要“先还后借”,由借款单位先按时还款,再重新按程序申请借款。归还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负责对外借款日常管理。要建立对外借款台账,定期与总会计账簿核对;保存对外借款的审批文件、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定期向省财政厅、市政府报送财政对外借款相关信息情况。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外借款监督管理。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借款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前收回。

  第二十条 对违规对外借款造成财政出借资金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