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咸财库发[2012]259号
签发:万春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在严格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有关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预算单位账户管理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账户手续必须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办。
二、二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账户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三、 预算单位账户审批程序
1.预算单位必须提供开立、变更账户相关资料(开立、变更账户申请书、开户有关文件依据、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开户许可证等)。
2、国库收付中心(国库科)账户管理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开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规),并提出建议,报国库收付中心(国库科)负责人。
3、国库收付中心(国库科)负责人提出相关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4、国库收付中心(国库科)账户管理经办人员根据分管领导的批示,开具预算单位账户开立批复书,由预算单位报市人行账户管理部门办理开户许可证。
四、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撤销账户,需到开户银行、市人行账户管理部门办理账户撤销有关手续,同时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国库收付中心(国库科)备案。
五、建立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台账。
六、对预算单位账户实行年检。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加强 账户管理 通知
咸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6月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