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和咸宁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咸宁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2021年12月18日,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以下简称省《意见》),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巩固好医保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出现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县市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是围绕贯彻省《意见》精神,聚焦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助力乡村振兴,统筹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增设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运用11条措施,其中第一至第五条为优化调整措施,第六条为新增措施,第七至十一条为延续性措施,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合力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一)调整的政策
一是调整帮扶机制。将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工作机制调整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二是调整待遇享受对象。脱贫攻坚期,健康扶贫政策享受对象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2020年底为37.42万人;过渡期内医保帮扶对象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截至2021年底为12.93万人。三是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政策。按照省《意见》要求,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320元/人/年资助,过渡期内逐步转为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确定返贫致贫人口50%定额资助;对省《意见》授权各市(州)制定定额资助政策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确定在过渡期内给予50%定额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四是调整基本医保政策。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政策,市域内全体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五是调整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大病保险只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大病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调整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50%(6000元)。六是调整医疗救助机制。住院救助方面,结合我市以往政策,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对省《意见》授权各市(州)制定救助比例的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65%,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方面,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力度,将门慢所有病种及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合规自付费用纳入救助基数,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切斜救助标准方面,根据省《意见》授权,全市统一为倾斜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特困人员的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的支付比例为90%,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困难人口的支付比例为70%,倾斜救助不设年封顶限额。救助资金方面,将脱贫攻坚期的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并入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资金投入。
(二)新增的政策
为切实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根据省《意见》,新增3项举措。一是建立医疗救助倾斜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二是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将当年累计发生医疗费用占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和100%作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标准,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经两部门核准身份的对象,医保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三是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为防范化解稳定脱贫人口等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要求各地建立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对其高额医疗费用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
(三)延续的政策
一是严格执行医保目录。保障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二是延续应保尽保工作要求。确保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三是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四是严格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县域内定点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不超过3%、8%,县域外省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该政策自2018年实施至今,对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积极作用。五是继续优化经办服务。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六是严格执行分级诊疗。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延续执行我市2019年以来实行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级诊疗政策。七是保障县域外省域内就医需求。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按地方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倾斜政策。
此外,《实施方案》还从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等方面明确了工作安排。
相关文档:市医疗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乡村振兴局 市税务局 咸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 《咸宁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