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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改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时间:2023-03-14

鄂财农发〔202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委(局)、民宗委(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1号)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1年6月24日

附件

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省级衔接资金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欠发达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资金、欠发达地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农村低保五保兜底保障资金等。

第三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县级政府为衔接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主体。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分配

第四条  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28个脱贫县(原国定贫困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省级分配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时,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推动均衡发展。对37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倾斜支持。

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欠发达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省发改委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财政厅分别商省乡村振兴局、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拟定中央及省级衔接资金各任务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衔接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同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各地要充分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及补充耕地指标省域内交易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按规定做好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工作。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市(州)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帮扶效果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展生产贷款,可按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但不能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和不超过50%的省以下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中产业发展项目。

第九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六)动态弥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七)注资融资平台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职责分工: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

(三)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四)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办有关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一)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在批复资金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中央衔接资金分配下达到县30日内,审核汇总各地区域绩效目标送省财政厅备案。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执行。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资金预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县级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二)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报账责任主体,落实衔接资金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实际支出进度作为衔接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三)各地利用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对衔接资金实施动态监控。纳入直达资金管理部分,执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全面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和“九个公开”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其中县级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覆盖检查,省、市级开展重点抽查。

(四)按照《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做好脱贫攻坚期内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管理工作;参照《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省对市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并作为中央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年度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和统筹使用后的实际支出方向,明晰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并作为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1号)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

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