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财政局预算科 解读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为加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流程,提高市级部门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水平,不断规范并用好财政预算资金,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现就《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新系统上线。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面上线,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流程发生变化。
2.原办法到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8号)已不适应新的业务发展要求,且已到期。
3.改革的需要。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免申即享”改革、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综合改革,都需要对财政资金审批流程进行调整优化。
二、出台目的
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财政资金审批拨付流程要建立统一标准,出台《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市级部门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三、政策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
四、目标任务
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在资金审批拨付流程上规范到位,确保财政资金合规合法使用。
五、主要内容及执行标准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预算追加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出借资金及专户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和政府贷款、附则等七章共二十七条。
1.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
——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已细化安排到部门(单位)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市财政部门据实直接拨付。
——年初未细化的项目。当年6月份前,由相关部门拟订详细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按分配方案拨付;未及时细化,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由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20万以下由常务副市长审批,20万元以上由市长审批。预备费由市长依规审批。
——部门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财政部门清理核实,除已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或按合同需要跨年支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超过两年以上的结余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2.预算追加资金。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追加的,实行集中会审制度。部门提出追加预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有明确政策文件依据。除上级出台新增政策外,追加的项目必须是已纳入财政三年中期规划项目库的项目。
②必须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支出明细测算。
③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年初预算安排明显不足。
④申请追加经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现行财经制度规定,申请金额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且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
⑤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得提出追加申请。
3.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市级政府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具有专项转移支付性质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用途,统筹安排部门项目。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①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且本级政府预算未作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进度审批拨付;②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但本级政府预算已作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需要,适当调减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后拨付;③需要统筹分配的防汛救灾、基础设施、工作奖励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后拨付。
4.财政专户资金。由部门按规定用途向财政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共管账户资金。由使用部门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5.新增政府债券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按项目进度拨付,并依规纳入预算调整计划。
六、重要举措
一是为改善营商环境,新增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项目直接拨付的条款;二是规定了追加经费必须符合五个方面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予受理;三是规定集中会审由市长主持召开,以及集中会审结果处理程序。
七、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出借资金、财政专户、财政与部门共管账户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及政府贷款资金等。
八、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5月4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关键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人员类项目:指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
运转类项目:指部门和单位为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和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的其他运转类项目。
特定目标类项目:指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
相关文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