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6-08347 文       号 : 鄂财资规〔2026〕1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
名       称: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3月02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管理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日
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综合管理,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按职责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的配置管理,按职责审批有关资产配置事项。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事项,联合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本行业或本系统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厅、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产配置方式
第七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八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资产配置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充分利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调剂共享平台)存量资产,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确实无法调剂的,应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九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调剂由划出方、接收方协商一致后,由划出方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一般通过调剂共享平台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通过租用方式解决。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应当优先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再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条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避免浪费。
第四章 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属于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和限额,由省财政厅每年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申请、审核和批复,应当按照省级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缺乏配置标准或与标准不一致的项目,要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
(二)主管部门初审。各部门对所属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绩效和财力状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四)批复。省财政厅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部门,各部门批复给所属单位。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应当申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第二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办理。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年中确需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应当按照省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办理。涉及预算调剂报批事项,行政事业单位需在追加申请中详细说明追加理由,追加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年中确需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的,应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跨资产大类调整,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的有关调整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均应通过湖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申报,按照规定的权限报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省财政厅不予批复。未经批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报新增资产配置有关预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
(二)涉及租用房屋、土地等的,需提交单位内部决策文件、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涉及购置房屋、土地的,需提交单位内部决策文件、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购置意向书或协议等;
(四)涉及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房屋大中修项目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
(五)涉及购置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设置资产台账,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维护,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监督,建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中的各种问题,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
(三)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四)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
(五)单位存在大量出租、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同类资产的;
(六)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社区中配置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单位配置国有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资产配置事项,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配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2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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