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1-18712 文       号 : 咸财教发〔2020〕94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中共咸宁市委宣传部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关于印发《咸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咸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财政局 中共咸宁市委宣传部
2020年10月19日
咸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咸宁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9〕4号),规范和加强咸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总额控制、突出绩效、奖补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市本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的项目。
(一)促进自主创新,支持文化产业领域的原创研发、“文化+”新型业态发展、智能化升级改造、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
(二)加强创意引领,支持举办市级以上重大文化创意类会展博览、节会赛事、精品演出和峰会论坛等相关活动。
(三)培育产业主体,支持骨干企业做优做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发展文化产业类行业组织。
(四)鼓励内容原创,支持原创影视和动漫游戏创作生产,支持原创舞台剧创作,支持原创出版物生产,支持原创内容的版权保护。
(五)推动集聚发展,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支持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空间创新发展。
(六)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展会,支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支持文化消费促进活动。
(七)构建产业服务平台,支持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服务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投融资平台、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
(八)支持开展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以上支持政策的具体标准,按《咸宁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9〕4号)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支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优先考虑其他资金来源。所涉财政资金,除特殊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谁收益,谁负担。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支持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纳税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已支付融资利息凭证、融资合同、利用融资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等。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合同等。
(三)申请以奖代补的,需提供相关文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近2个年度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存在整改事项且被通报的。
(五)近2年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记录,且未采取切实有效改正举措的。
(六)因违法行为被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发布公告公开征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由实施企业向市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园区管委会申报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等。市委宣传部商请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结余、信息公开等制度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强使用管理,监督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 1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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