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差差旅费管理的通知(试行)
索引号 : 01133716X/2025-18938 文       号 : 咸财行发〔2025〕1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差差旅费管理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16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咸财行发〔2014〕247号)、《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正面清单的通知》(咸财函〔202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差差旅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出差范围界定
工作人员出差是指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
市直单位常驻地为温泉、永安城区及咸宁高新区、凤凰工业园,具体指东至泉都大道,南至太乙大道,西至嫦娥大道,北至京广高铁、咸安大道(详见附件1)。
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常驻地范围。
二、伙食补助标准
市直单位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人/天(赴新疆、西藏、青海三省为120元/人/天)。县(市、区)单位按照各地差旅费标准执行。
三、住宿标准
(一)本市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需要住宿的,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协议酒店或者定点场所住宿。
(二)市域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三)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市域内出差,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县(市、区)单位按照各地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市域内出差原则上不得报销午休房费用。在市域内因陪同外地来咸人员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午休房。午休房退房时间一般不得晚于当天15点,房费不超过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
四、交通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详见下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者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1份交通意外保险。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级 别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市内交通费。
出差自带交通工具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贴。未自带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直单位按照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县(市、区)单位按照各地差旅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五、审批报销
(一)本市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差旅审批单包含:出差人员姓名职务;事由;地点;交通工具;预计天数信息。出差产生的相关费用,严格按照标准结账、报销,不得增加接待单位负担。
(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住宿费按照规定凭发票据实报销。县(市、区)按照各地差旅费规定执行。
(三)报销所需原始凭证及附件:差旅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到偏远山区、农村实际发生住宿但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经批准可使用统一的自制住宿凭证);公务卡结算票据;差旅费其他相关附件(包括会议、培训通知,检查文件,邀请函,招商引资方案及经费预算,考察请示及报告等)。
(四)接待单位属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其食宿费按照会议、培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1.市直单位常驻地范围图
2.咸宁市市直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5年7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