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差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索引号 : 01133716X/2025-18936 文       号 : 咸财行发〔2025〕9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差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16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发〔2019〕38号)要求,结合咸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差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二、用餐方式
咸宁市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照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在市域内出差,取消公务接待,用餐自行解决。接洽单位可以协助在指定名录中的食堂安排用餐,用餐标准不得超过伙食费标准,各级各部门不得提供用餐补贴。在市域外出差,按照《咸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食堂管理
(一)确定就餐食堂。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联合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市级定点就餐食堂名录。县级定点就餐食堂由各县(市、区)负责确定,每个乡镇各明确1家就餐食堂。
(二)加强动态管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联合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全市定点食堂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运营质量对食堂名录动态更新。
四、收费标准
咸宁市工作人员在市域内公务出差,伙食费、交通费交纳标准:
(一)伙食费交纳标准。市直单位(含咸宁高新区),县(市、区)单位在本辖区外,在指定名录中的食堂就餐的,伙食费按照早餐20元/人、中餐40元/人、晚餐40元/人交纳。县(市、区)单位在本辖区内,伙食费按照各地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交通费交纳标准。市直单位(含咸宁高新区),县(市、区)单位在本辖区外,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交通费按照半天20元/人、全天40元/人交纳。县(市、区)单位在本辖区内,交通费按照各地市内交通费标准执行。
五、收费方式
各级各地收费二维码,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一)伙食费“一户一码”。市域范围内各定点食堂实行“一户一码”。出差人员在定点食堂就餐的,通过扫就餐食堂的收款“二维码”支付伙食费。
(二)交通费“统一赋码”。按照现行的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全市范围内按照市直、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分别赋权赋码。需要交纳交通费的人员扫码付费,收入直接交入各级各地财政局往来专户。
六、本通知自7月2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