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调整《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4-14248 文       号 : 咸财综函〔2024〕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关于更新调整《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04日
咸宁高新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22]17号)等相关要求,参照有关市直部门的申请建议,经我局研究,对《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更新调整后的《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边界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禁止性事项规定,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纳入《指导性目录》(含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下同),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或变相举债融资。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编制市级年度部门预算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同时,应同步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追加预算的政策依据。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和绩效管理
强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行为的约束。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履约验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完善《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对于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有必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由部门提出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未经市财政局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市直各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购买服务目录,其中:部门不得再增加一至三级目录内容,只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加细化第四级目录。部门购买服务目录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附件: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版)
咸宁市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
附件:附件: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版)6.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