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2-43525 文       号 : 咸财综发〔2022〕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08日
市直各单位、咸宁高新区: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22]17号)要求,现将《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对纳入《指导性目录》(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编制市级年度部门预算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同步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三、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纳入《指导性目录》(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和信息统计。
五、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市直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申请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细化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附件: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
咸宁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8日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的通知(咸财综发[2022]2号).pdf
附件:咸宁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