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16X/2025-27364 文       号 : 咸财采罚〔2025〕1号
主题分类: 其他;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10-11
地 址:咸宁市聂家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其钊
咸宁市财政局于2025年8月13日收到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查处理项目违法行为的函》。该函反映中标供应商湖北鑫耀致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6人,中标当月公司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仅2人。”涉嫌存在响应文件资料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问题。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经我局调查,双泉小游园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21200-2023-00648)开竣工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2024年5月15日,响应文件中拟投入项目班子成员6人(周大黑、周也、吴艳祥、魏文鹏、袁湖燕、熊高康)为该公司正式员工,并提供了加盖公章的社保缴费证明。经核实,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有2人(周大黑、袁湖燕)在该公司缴纳了社保,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有3人(周大黑、袁湖燕、周也)在该公司缴纳了社保,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有2人(袁湖燕、周也)在该公司缴纳了社保。因此,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管理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文件系伪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立。
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响应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咸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局出具的《核查说明》;
(三)磋商小组磋商记录、磋商报告、中标通知书;
(四)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
(五)询问笔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咸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法人朱其钊于2025年9月28日来我局签收了告知书后表示公司不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并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我局核实,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能够认识错误,调查核实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并表示今后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意见,你公司中标后按期履约,工程通过质量验收,无质量问题,顺利完成竣工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湖北鑫耀致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78.7万元5‰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3935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以咸宁市财政局开出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准)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