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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16X/2025-17652 文       号 : 咸财采投〔2025〕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7-09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北特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咸宁市咸安区高新横沟桥镇群力工业园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范泉  18608687157 

被投诉人1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18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老师  0715-8259856 

被投诉人2:湖北达恒峰招标有限公司

  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青龙汇商业街55201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司燕琼  18571840020

被投诉人3:武汉吉鑫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芳街大舒村湖北泰塑置业有限公司第4B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左军洲  13808608585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数字信息大楼实训室、办公室桌椅采购

项目编号:E4201000184049607001

采购单位: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达恒峰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金额:90

中标单位:武汉吉鑫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三、基本情况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数字信息大楼实训室、办公室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4201000184049607001,于2025422日在湖北达恒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恒峰公司采用不见面方式全流程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招标,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湖北特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奥公司参与此次招标活动,因对中标结果有异议,2025527日向达恒峰公司提出质疑。特奥公司对达恒峰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局于2025618日依法受理。

四、投诉事项

1.参与项目投标人武汉吉鑫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智通公司有参与本招标项目的前期整体设计、技术参数编制工作,质疑本项目商务、技术评分内容有套用有鑫智通公司证书及报告内容和参数的嫌疑。

2.参与项目投标人鑫智通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有本项目标的货物的内容,本次项目标的货物为办公室桌椅家具,该公司参与竞标,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特奥公司合法权益。

3.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内容要求,按鑫智通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信息公示没有该公司挂牌企业存在,企业也没有正在合法经营的场所,明显与营业执照信息不符,认为该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该公司不具备参与本项目竞争资格。

4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内容要求,鑫智通公司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有虚假嫌疑。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投诉人的响应文件、评标报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

投诉事项1参与项目投标人武汉吉鑫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有参与本招标项目的前期整体设计、技术参数编制工作,质疑本项目商务、技术评分内容有套用有鑫智通公司证书及报告内容和参数的嫌疑的事项。

调查,特奥公司投诉称吉鑫智通公司有采购项目的前期整体设计、技术参数编制工作,其仅提供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其主张,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能显示发件人和收件人微信号、姓名、联系方式、发件内容《评分标准》的完整内容,本局于2025613日向特奥公司下达了《投诉材料补正通知》明确要求特奥公司补正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发件人和收件人微信号、姓名、联系方式、发件内容《评分标准》的完整内容,但特奥公司未进行补正,未提供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原始载体,本局无法核实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该证据亦不能证明吉鑫智通公司参与了案涉项目的前期整体设计、技术参数编制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参与项目投标人鑫智通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有本项目标的货物的内容,本次项目标的货物为办公室桌椅家具,该公司参与竞标,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我司合法权益的事项。

调查,特奥公司投诉称吉鑫智通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采购货物的内容,吉鑫智通公司参与竞标,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坏特奥公司权益。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一)资格条件中“5、禁止事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体内容4、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成立年限等限制条款。采购活动不能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进行具体名称的限定,特奥公司以吉鑫智通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标的货物为由进行投诉,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内容要求,按鑫智通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信息公示没有该公司挂牌企业存在,企业也没有正在合法经营的场所,明显与营业执照信息不符,认为该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该公司不具备参与本项目竞争资格的事项。

经调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中三、评审标准(一)资格性审查表中载明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相对应的审查内容为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特奥公司和吉鑫智通公司的《响应文件》(整体)均提供了营业执照拟证明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内容要求,鑫智通公司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有虚假嫌疑的事项。

经调查,特奥公司投诉称吉鑫智通公司在网上公示的企业缴纳社保人数为零,原参保员工2人,已于20254月份终止,吉鑫智通公司没有承接社会保障义务,其提供了网上截图拟证明其主张,但其提交的网上截图显示水滴信用,该网站非官方网站,本局通过企业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吉鑫智通公司2024年度报告显示从业人数:企业选择不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从业人数非应当向社会公示项,属于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吉鑫智通公司选择不公示企业从业人数,不等同于吉鑫智通公司无企业从业人员。吉鑫智通公司提交了《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显示20249月至20255月缴费人员2人,分别为左军洲、吴小兰。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调查事实,有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材料补正通知》等证据为证。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局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财政局

202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