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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16X/2025-15788 文       号 : 咸财采投〔2025〕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6-16

    —、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11号

邮  编:4413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随州    15826718319

被投诉人1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128号锦秀城B栋15层1501室

邮  编:4370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8607249696

被投诉人2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址:湖北省咸宁市向阳湖镇广东畈村汽车文化广场7幢 

邮   编:4370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石西平15335951035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咸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421201202401000127

包    号:包2

采购单位: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29800000.00元

中标单位: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本情况

咸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421201202401000127),于2024年12月4日在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不见面方式全流程电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参与此次招标活动,因对中标结果有异议,于2025325日向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咸宁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局于2025年56日依法受理。

四、投诉事项

1.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响应投标、响应垃圾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及“符合性审查标准”;

2.投诉人投诉其有充分理由怀疑在评标过程中,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评分存在虚高或未实质性审查投标文件。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投诉人的响应文件、评标报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

投诉事项1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虚假响应投标、响应垃圾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符合性审查标准”事项

经调查,投诉人投诉众合公司所投产品型号为东风牌EQ5070ZZZSH6自装卸式垃圾车容积达不到8立方米的问题,咸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包2)的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侧挂式垃圾车的技术参数“垃圾箱总容积”的型号及参数要求为“≥8m³”,同时招标文件的主要性能要求为“垃圾箱内部设计安装有液压推铲压缩机构,确保倒入厢内的垃圾能自动推压到箱体的后部,同时能把一些松散的垃圾进行压缩、压实”,咸宁市财政局处理该起投诉事项过程中,采购人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于2025年6月4日明确说明该投标文件中所指的侧挂式垃圾车垃圾箱总容积系指车辆能装载的垃圾容量应达到8立方米及以上。同时,2025年6月11日,评标委员会也作出书面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供应商‘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承诺该公司所投产品深圳东风汽车‘EQ5070ZZZSH6’侧挂式垃圾车罐体有效容积为8立方米,该承诺容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该评标委员会的说明,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虚假响应投标、响应垃圾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符合性审查标准”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其有充分理由怀疑在评标过程中,众合公司的评分存在虚高或未实质性审查众合公司投标文件事项

经调查,关于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其中关于资格审查要求的评审因素中,众合公司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并未违反该评审因素的要求。

众合公司的投标价格,招标文件的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均为29800000.00元,众合公司的投标价并未超出该最高限价。

投诉人投诉众合公司的评分存在虚高或未实质性审查众合公司投标文件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调查事实,有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事项调查询问函、评标委员会书面说明等证据为证。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局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财政局

2025年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