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16X/2025-07310 文       号 : 咸财采投〔2025〕2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2-26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101号
邮 编:2238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丁小勇
联系电话:13773904588
授权代表:张迎迎 联系电话:13805248990
地 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101号
邮 编:223800
被投诉人:1.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地 址:咸宁市银泉大道539号
邮 编:437000
联 系 人:贾志军 联系电话:18942967831
被投诉人:2.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咸宁市咸宁大道128号锦绣城B栋15楼
邮 编:437000
联 系 人:游工 联系电话:18607249696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咸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421201202401000127
包 号:包1
采购单位: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中琢智慧流体设备(湖北) 有限公司
质疑时间:2024年12月12日
被投诉人回复时间:2024年12月19日
三、基本情况
“咸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421201202401000127),于2024年12月4日在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不见面方式全流程电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此次招标活动,因对中标结果有异议,于2024年12月12日向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对该质疑事项予以答复,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向咸宁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局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
四、投诉事项
1.成交供应商中琢智慧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本项目代理机构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中标公示信息中仅公示中标供应商信息。
3.本项目己发布中标公告得知,本次项目评审地点为: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标室(咸宁市咸宁大道128号锦绣城B栋15楼),此地点并非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所公示评审场所地址。
4.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与代理机构有多次项目交集,且本次项目与中标供应商主营业务并无关联,中标供应商却能在一众垃圾分类行业企业中脱颖而出,中标结果匪夷所思。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投诉人的响应文件、评标报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
投诉事项一:经调查核实,中琢智慧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条资格审查标准的评审因素及第五章第三条第(二)款中检查标准的要求,并无证据证实中琢智慧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即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信息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公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规定,应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投诉事项三:通过在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2024年6月7日,代理机构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地址,由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北侧同惠广场1幢1单元21层2108号变更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128号锦绣城B栋15层1501室。该地址的变更为企业经过合法工商登记备案后进行的经营地址的变更,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中标公告上所登记的评审地点为“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标室(咸宁市咸宁大道128号锦绣城 B栋15楼)”,该地址符合企业经过合法工商登记备案后进行的经营地址的变更,且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所查询代理机构登记的注册地址一致。同时,本项目属性为货物,项目内容为生活垃圾处理收集设施更新,并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类别,属于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投诉人仅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与代理机构有多次项目交集为由推测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人均未提供中标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存在关联串通行为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调查事实,有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评标委员会评审评分表、工商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六、处理决定
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三、四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10日内改正。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