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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16X/2025-07309 文       号 : 咸财采投〔2025〕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2-21

、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向阳湖镇广东畈村汽车文化广场7幢 

邮    编:4370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石西平15335951035

被投诉人: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128号锦秀城B151501

邮    编:4370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钱进波15549929918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咸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421201202401000127

包    号:包2

采购单位: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41113中标单位: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人全称: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质疑时间:2024129

被投诉人回复时间:20241217

三、基本情况

咸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421201202401000127),于2024124日在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不见面方式全流程电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该项目投标供应商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此次招标活动,因对中标结果有异议,于2024129日向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1217日对该质疑事项予以答复,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向咸宁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局于202517日依法受理。

四、投诉事项

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资格予以取消。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投诉人的响应文件、评标报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存在通过规避不利条件规避对供应商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查询和认定的事项。

经调查,裕和(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开招标文件内容显示,该文件第一章第二条关于申请人资格要求中第4款明确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第四章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从该招标文件对于申请人资格要求的规定来看,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属于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二)款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内容的规定,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信用信息核查渠道并不违反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是否符合本起招投标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的事项。

经调查,投诉人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反映其在天眼查”“企查查等信息查询网站的查询结果,天眼查”“企查查均属于企业查询网站,属于商业公司运营的平台,并非政府和官方机构直接运营的查询平台。

投诉人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反映的线索情况为,“2023128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将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予以网络公示执行依据的裁判案号(2023)浙1122民初712号、执行案号(2023)浙11222228。本起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布时间是202411月,开标时间为2024124日,按照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资格审查标准所确定的投标截止日(2024124日)前三年内(起始日为2021123日)的信用查询期限,上述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正好在资格审查负面清单的范围之内情况,经咸宁市财政局向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该法院回函内容为“20231116日,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洁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06327620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11222228,并于2023126日作出的执行决定书,将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412日,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洁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该案件终结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屏蔽被执行人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失信信息。20241115日,因被执行人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该案,案号为(2024)浙1122执恢1119号。202512日,被执行人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将案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浙江洁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已执行完毕。该案在恢复强制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对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根据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的回函,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126日至202412日期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结合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条资格审查标准资格要求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评审因素,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规定,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该起投标时,其在2023126日至202412日期间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实,该段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的期间属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规定时间范围,咸宁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供应商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资格的投诉事项成立。

以上调查事实,有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关于请求协助调查的函、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函等证据为证。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定该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财政局

202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