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16X/2024-31599 文       号 : 咸财采投〔2024〕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1-26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五层516室
邮 编:200000
联 系 人:黄芷贤 联系电话:13512731003
授权代表:胡 丽 联系电话:13387557907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恒隆广场48楼
邮 编:430000
被投诉人:湖北宝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黄 工
联系电话:0715-8688001
地 址:咸宁市咸安区浮山银桂路大畈八组还建点301号
相关供应商:陕西斯瑞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幢1层10108室
邮 编:710000
二、项目名称
“咸宁市中心医院西门子32排CT维保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三、基本情况
“咸宁市中心医院西门子32排CT维保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21201202401000091),于2024年9月3日在湖北宝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宝辉公司)采用不见面方式全流程电子交易系统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医疗公司)因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分别于2024年9月12日和9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北宝辉公司提出质疑。湖北宝辉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至9月19日分别予以答复。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向咸宁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向投诉人送达投诉材料补正通知并告知受理时限,经补正相关资料后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该投诉。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湖北宝辉公司在《咸宁市中心医院西门子32排CT维保服务质疑回复》附件二提供了陕西斯瑞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斯瑞孚公司)在本项目拟投入的两名维修工程师的西门子医疗原厂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附件2,页码P22-29),并回复该材料可证明陕西斯瑞孚公司具备履行本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西门子医疗公司认为:陕西斯瑞孚公司提供的维修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具备履行本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投诉事项2:对陕西斯瑞孚公司的评标得分提出质疑。本次采购项目是“维保服务”,维修工程师是影响维保服务交付的核心因素,维保方案、应急保障服务方案、服务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方案能否顺利落实均与拟投入人员能力高度相关,“拟投入人员能力为0分”对维保方案、应急保障服务方案、服务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方案可能存在潜在不利影响,应相应扣分。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投诉人的响应文件、评标报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
投诉事项1:经调查,《公开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中要求供应商证明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的资料为提供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陕西斯瑞孚公司在《资格文件》中提供了书面声明证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同样西门子医疗公司提供了资格条件承诺书证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代表均认可陕西斯瑞孚公司和西门子医疗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也认为各投标人均具备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资格条件,未以“不具备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否定陕西斯瑞孚公司和西门子医疗公司以及其他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2024年11月19日湖北宝辉公司在《关于“咸宁市中心医院西门子32排CT维保服务”招标文件情况说明》载明:关于招标文件第一章“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我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资料”中要求 “提供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故提供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中的其一,即为满足。陕西斯瑞孚公司在《资格文件》中提供了书面声明,西门子医疗公司对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调查,投标供应商在具备投标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拟投入人员能力、维保方案、应急保障服务方案、服务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方案属于《公开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不同的评审因素,《公开招标文件》对每一项评审因素及评分进行单项设置,对不同的评审因素进行了评分说明,然后根据综合评分选出中标人,此为《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投标和评标规则,也应当是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考量。如果以其中一项评审因素对其他项评审因素进行关联评分,明显不符合《公开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鉴于陕西斯瑞孚公司无法满足《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提供SOMATOM go UP 32排CT维修工程师不少于3人,且必须经过设备原厂商针对SOMATOM go UP 32排CT的维修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要求,专家评审根据《公开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和要求对其评分时认为其在服务内容响应中存在“负偏离”而相应扣减该评分项分数5分,在拟投入人员能力中得分0分,符合《公开招标文件》规定。
2024年11月19日湖北宝辉公司在《关于“咸宁市中心医院西门子32排CT维保服务”招标文件情况说明》载明: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一)咸宁市中心医院维保技术服务参数”的评定,在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二)评分标准:服务内容响应”有体现。此项做为评分项,满足即得分,不满足扣分,而非废标项”。如上述1、所述,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也认为各投标人均具备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资格条件,未以“不具备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否定陕西斯瑞孚公司和西门子医疗公司以及其他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因此,西门子医疗公司对该项投诉不成立。
以上调查事实,有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等证据为证。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投诉。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