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华科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16X/2024-18685 文       号 : 咸财采处罚〔2024〕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百色市华科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24
当 事 人:百色市华科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城东客运中心对面)南大综合楼三楼3-62、3-63号
法定代表人:李甫
“咸宁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包3(特色重点医院设备B项目编号:SZZX-202312ZC-121003)的政府采购项目”于2023年12月26日在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开标评标工作。
咸宁市财政局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咸宁市中医医院“关于咸宁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包3”(特色重点医院设备B项目编号:SZZX-202312ZC-121003)的政府采购情况说明,反映中标供应商百色市华科商贸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后放弃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经我局调查核实,“咸宁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包3(特色重点医院设备B项目编号:SZZX-202312ZC-121003)的政府采购项目”于2023年12月26日在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开标评标工作,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恒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2024年2月5日向你公司发出该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你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2日和2024年5月10日向采购人咸宁市中医医院递交《放弃中标声明函》,理由为所投产品中XZ-1中药熏蒸机己停产。经采购人了解该理由不成立,但你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2024年6月27日咸宁市中医医院“关于咸宁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包3(特色重点医院设备B)的情况说明;(二)2024年7月8日中标人授权人钱爱兵“谈话笔录”;(三)中标人2024年1月22日和2024年5月10日两份“放弃中标声明函”;(四)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五)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佐证材料。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咸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法人授权人钱爱兵于7月19日当日来我局签收了告知书后表示公司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我局核实,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能够认识错误,调查核实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并表示今后杜绝此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百色市华科商贸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168.69万元5‰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8434.5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咸农商行淦河支行;账号:82010000000138242)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