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综合考核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4-1093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综合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26
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的规定,市财政局将对市政府采购中心2023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内容
(一)核查2023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受理登记情况、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及质疑受理和答复情况;
(二)对市政府采购中心2023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项目不少于5个;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
(四)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等信息公开情况;
(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环保等政策落实情况,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服务质量情况;
(八)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九)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水平、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及归档资料整理情况。
(十)上年度监督考核问题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式及要求
(一)考核采取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6月15日;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依照考核事项内容,认真全面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5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
(三)市政府采购中心应认真做好考核所需文件档案、数据报表及有关材料的整理,配合现场检查考核;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应认真对待考核工作。对拒绝配合检查、提供虚假材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检查要求开展工作的,将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考核专班组成
市财政局考核专班由市财政局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组成。
四、考核时间安排
自 查 阶 段:4月30日-5月15日
现场检查阶段:5月16日-5月22日
意见反馈阶段:5月31日前
形成考核报告:6月15日前
附件:1.《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
2.《项目质疑受理和答复情况汇总表》
咸宁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