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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3-39629 文       号 : 咸财采发〔2023〕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18

市直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本级专项整治工作和汇总全市整治工作报告,现就市本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6月20日

二、整治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财政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1、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2、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3、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4、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四、整治安排

(一)清理摸底阶段(2023年12月18日前完成)。对在本地登记及外地登记本地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清理,切实摸清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完善本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名录。

(二)自查填报阶段(2023年12月25日前完成)。市政府采购中心、财政部门筛选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好相关采购项目的文件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三)书面审查阶段(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市财政局按照工作指引对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

(四)现场检查阶段(2024年1月30日前完成)。结合书面审查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进一步对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做好充分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五)处理处罚阶段(2024年5月20日前完成)。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照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市财政局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六)汇总报告阶段(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市财政局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周密抓好实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当下改和长久治相结合原则,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有则必改。整改过程中要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要举一反三,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三)及时报送资料。市政府采购中心、财政部门筛选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于2023年12月25日前,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准确、全面报送项目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加盖公章后,将电子档和扫描件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内。

箱:357316166@qq.com

联系电话:07158273640

咸宁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