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16X/2023-13521 文       号 : 咸财采投(2023)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13
一、项目名称
“咸宁市中心城区内(包括永安城区、温泉城区、高新区)人行道违停车辆拖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ZX一202301ZC一00100)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华昇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咸宁市温泉山下郭巷34号
法人:胡华平
联系电话∶18995822399
被投诉人:湖北星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咸宁市塘角路16号
联系人:肖工
联系电话∶0715―8102186
三、基本情况
2023年2月6日,湖北华昇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昇公司)参与“咸宁市中心城区内(包括永安城区、温泉城区、高新区)人行道违停车辆拖移服务”(项目编号﹕SZZX一202301ZC一00100)项目的投标,因该公司投标文件“报价与招标文件不符”被废标。2月14日就该废标结果向湖北星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咸宁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受理。
四、投诉人投诉事项
1、评标委员评审有瑖疵,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评标委员会是如何推荐出中标候选人?我公司被废标,依据不足。
2、招标代理公司“湖北星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标方“咸宁市城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后的持股股东同为“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五、调查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被投诉人书面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
投诉事项(一)、经调查,“咸宁市中心城区内(包括永安城区、温泉城区、高新区)人行道违停车辆拖移服务”项目,公告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6日,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6日。华昇公司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华昇公司报名时即获取了招标文件,其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于2023年1月28日前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华昇公司并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关于存在关联交易的投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该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指的是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回避,而非指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的回避。华昇公司依据该条认定中标无效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该条规定的是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而咸宁市城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属于湖北星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华昇公司依据该条认定中标无效不成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该条规定的是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而非指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咸宁市城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供应商,湖北星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华昇公司依据该条认定中标无效不成立。
4、“关于咸宁市中心区域内(包括永安城区、温泉城区、高新区)人行道违停车辆拖移服务”招标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该项投诉不成立。
咸宁市城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星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属于独立法人,对外独立开展业务,且业务范围不同,华昇公司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法律亦没有存在关联交易而导致中标无效的规定。华昇公司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如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