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2020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索引号 : 01133716X/2021-1777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2020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4-3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强基固本为主线,以财政中心工作为重点,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加强监督结果运用,推进建立财政监督工作统一性、协同性和常态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二、检查计划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三年全覆盖”的要求,统筹考虑巡察和审计部门本年工作安排,综合监督局职责任务和局内各单位业务管理重点,拟定《2020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表》(详见附件1)。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围绕地方经济稳定发展,重点聚焦“三大攻坚战”和重大民生政策,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生态环保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社保基金等专项检查。
(二)围绕规范财政财务管理,重点开展预决算公开情况、会计评估监督、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专项检查。
(三)围绕加强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重点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运行情况检查。
(四)围绕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重点开展局内财务内审工作。 (五)围绕规范新冠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财产管理,重点开展专项资金和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临时性补助政策落实等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单位为年度检查计划的实施主体,其负责人对检查计划的实施和检查结果负责。牵头单位履行协调、组织、培训等职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科学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检查目标科学制定检查方案,将上级督查和本级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有机结合。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原则上以局内人员为主。必要时,报局领导同意和局务会审议后,可聘请中介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员参与检查。
(三)确保检查质量。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底稿,及时整理检查资料,按时完成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和建议。做到检查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无误、定性准确恰当,处罚事实清楚,保证检查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严守检查纪律。在检查过程中,把纪律挺在前面,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意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社会监督。
(五)撰写检查专报。做到有检查必有专项报告,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分析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站在全局高度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和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报告局领导。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六)加强结果运用。将检查结果与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相衔接,对项目绩效明显偏低的预算单位适当调整年度预算以及下年度项目预算的安排。
(七)严格绩效考核。将各单位开展检查的工作进度、质量和整改成效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附件: 1.2020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