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政府采购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说明
索引号 : 01133716X/2022-1172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政府采购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4-25
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制定《咸宁市政府采购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现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原则
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违免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实行“首违免罚”;对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的,实行“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二、适用范围
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三、“四张清单”的定义
首违免罚清单:首违免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从执法实际出发,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采取责令改正、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确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采取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确认为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采取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确认为,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规模较小,且采购金额较小;4、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产品质量优良、服务良好。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采取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四张清单”的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四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四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