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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政府采购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说明

索引号 : 01133716X/2022-11728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咸宁市政府采购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4-25


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制定《咸宁市政府采购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现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原则

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违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实行首违免罚;对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的,实行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二、适用范围

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四张清单”的定义

首违免罚清单:首违免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从执法实际出发,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采取责令改正、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确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采取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确认为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采取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确认为,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规模较小,且采购金额较小4、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产品质量优良、服务良好。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采取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四张清单”的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其他事项

(一)“四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四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