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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审计局 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银保监会咸宁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 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6X/2022-41318 文       号 : 咸财发〔2022〕8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审计局 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银保监会咸宁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07

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文件精神,深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成效,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切实解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整优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现将《咸宁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细则》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咸宁市民政局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审计局                     咸宁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银保监会咸宁监管分局

                                         2022117



咸宁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按照《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城市居民和农民等特定补贴对象,主要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类补贴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

一卡通发放,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为特定补贴对象专门开设的银行卡(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一卡通)的发放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收集、补贴资金筹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下达、委托代发银行发放、发放信息反馈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纠错等工作内容。补贴项目政策、补贴资金标准和部门管理职责不变,仍按照各类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规范、一卡统发、便民高效、因地制宜原则,对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一卡通统一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配合推进一卡通发放管理平台建设,建立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补贴资金项目范围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一卡通专项治理和民生资金审计整改要求,将实行一卡通银行账户发放的补贴资金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中央、省、市政策规定直补到人到户的各类补贴资金项目。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清单。市财政部门负责梳理本地区补贴政策和项目,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运用监督检查、调研核查、绩效评价、预算管理等手段,加快补贴政策和项目资金清理整合进度,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统筹补贴政策和资金整合。负责本级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方案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等工作,协调做好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选择,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预算安排,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等。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民政、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政策清单,并获取特定补贴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信息。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基础信息;补贴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发放信息,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负责查找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等方面问题,修订完善相关补贴政策制度,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制作、获取的财政补贴信息,按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信息集中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依法保障补贴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负责对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管理情况和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常态化排查惠民惠农领域问题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移送审计发现涉及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代发金融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督促代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代发协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向补贴对象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对代发金融机构选择情况、履约情况、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发放信息反馈情况进行排查,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收费、违规代办、冒领补贴风险的金融机构严肃查处问责。

第十二条 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银行应当按照委托代发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补贴资金按照补贴清册逐一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免费向补贴对象提供补贴资金到账手机短信提醒和存折打印服务,提醒短信、存折打印的摘要内容中应当准确说明各类补贴项目信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馈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有关数据资料。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上下协调、联合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章 委托代发银行选择

第十三条 按照统一发放、一户(人)一卡要求,市本级可在湖北银保监局确定的代发补贴资金金融机构的选择范围内,选定金融机构作为各项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鼓励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相关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依照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银行存放管理有关要求,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湖北银保监局确定的代发补贴资金金融机构选择范围内共同选定本区域内的委托代发银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与选定的委托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被选定的委托代发银行,应当充分尊重补贴对象意愿,做好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服务。对已有本银行卡折的,直接纳入一卡通管理,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折;对没有本银行卡折的,必须按照一卡通发放的原则办理;对损坏、遗失一卡通银行卡折的,应当及时为补贴对象补办。

第五章 发放流程规范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制定。由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补贴对象数据采集和核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政策标准和范围,采集本区域内补贴对象基本情况,根据公示公开结果,核定本地区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编制申报补贴对象资金分配方案及到人到户补贴清册。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发放。市财政部门依据规定,对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对象发放汇总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和委托代发协议,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委托代发银行。

第二十条 “一卡通支付。委托代发银行按照委托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及时将资金到账短信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对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应当及时办理支付退票。

第二十一条 发放情况反馈。按照职责分工,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委托代发银行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并向财政部门反馈。

若出现补贴资金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实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付手续,对错发的资金通过委托代发银行予以追回,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督促属地委托代发银行切实加强一卡通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对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和指导,通过设立网站和信箱等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年度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结果运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相关发放数据和资料,积极落实整改要求,不断完善一卡通发放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所有补贴资金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审核、同步下达。加强对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双监控,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以及加强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补贴资金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各类专项补贴资金管理规定,严禁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抵扣、降低补贴资金标准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问题。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市本级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公开渠道作用,通过与信息管理平台链接或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补贴信息全方位、立体式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乡村振兴局、中国银保监会咸宁监管分局按权限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管理办法中发放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咸宁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细则(咸财发〔2022〕81号).pdf